徐佳青針對李慶安的判決聲明

(本報訊)今日(2/4),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涉嫌以雙重國籍身份,詐領上億元立委薪資一案,一審法官認為李慶安心存僥倖,犯罪被舉發後不但沒有誠實以對,反而一再辯解。因此台北地院一審結果宣判,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本人對今日之判決結果表示完全的尊重,但對李慶安曾任職之政府單位,本人基於台北市議員的職責,提出嚴正聲明,要求李慶安曾任職的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相關單位,應當積極的對李慶安詐領的公帑全數追討。因此,本人提出以下幾點聲明:

一、李慶安被起訴的罪名並不適當,本人認為李慶安一案應以貪污治罪條例進行審判,而不只是詐欺、偽造文書罪名,更是明顯的貪瀆。

二、本人對今日法院之判決雖表尊重,但對民意機構之消極態度感到非常失望。身為民意代表,握有全民賦予監督的職權,而李慶安曾任職的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卻還要等到三審定讞,遲遲未提出民事訴訟,這樣的駝鳥心態,不但讓結果無法水落石出,給民眾一個交待,更讓案情曠日費時,結果遙遙無期。

三、司法單位必須明文條列應繳回之公帑數額,而非重重舉起輕輕放下,讓今日之判決重點被扭曲與轉移,迴避本案最核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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