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99.02.25報載「刪產創30條 企業折翼」

(本報訊)經濟部為鼓勵企業在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之同時,仍將高附價值營運活動根留台灣;並基於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不多,為避免投資國外之來源所得須重複課稅,因此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針對企業的營運總部,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公司,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管理服務、研究開發服務、權利金、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等5種所得,匯回台灣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91年度推動以來,效益卓著。截至97年度企業營運總部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前述5種所得,共計新台幣4,082億元。前述營運總部91至97年度之研發投資達1.31兆元,占公開發行公司研發投資之74%,顯示營運總部多已將台灣作為研發基地。因此,此次經濟部所提之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中仍保留上述營運總部之租稅優惠。

有關丁委員守中主張我國應當更善加運用我國具備的產業技術實力、經貿與管理經驗知識,以及獨特之地理及生活優勢,爰提案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15%優惠稅率,以吸引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以台灣作為全球或亞太地區的營運總部。丁委員提案雖立意良善,惟有鑑於國際級跨國企業進行全球投資考量之因素甚多,如全球佈局策略、簽訂租稅協定、資金流通便利性及人才充裕等,而優惠之營所稅率並不是唯一的關鍵考量因素;況且提案條文之執行,預期可能適用15%優惠營所稅僅有極少數超大型企業,已引發外界對於政府圖利大企業之質疑。

由於我國產業結構已朝向服務型態發展,企業營運活動已由單純製造逐漸轉變為設計、品牌、行銷及服務等核心價值,而過去以製造為中心之研發人培投資抵減範圍已無法符合需要。因此經濟部將向立法院建議在審議產業創新條例時作成決議,要求未來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投抵辦法,應將上述營運活動所需要之研發人培態樣納入抵減範圍,以符合台灣產業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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