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機車停車場10年無法用,監院糾正縣府公所
(本報訊)臺北縣樹林市保安停車場之機車停車大樓完工逾10年無法正常使用,監委陳永祥、李委員復甸提案糾正。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9)年2月10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永祥、李委員復甸所提糾正交通部、臺北縣政府及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案。案由為:該市公所於保安停車場之機車停車大樓(地上5層及地下1層)辦理過程,規劃設計不當,肇致建物完工驗收迄今已逾10年,無法正常使用;未能適時發現機車出入口高差過大及整棟機車停車大樓不切實用等嚴重缺失,容任完工建物閒置延宕,交通部未能落實督導考核並要求縣府及公所切實改善,均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該機車停車大樓係於88年8月27日完成驗收,因仍存匝道設計未當、視線不佳及機車出入口與路面高程落差太大、無法進出等問題,致仍處長期閒置狀態。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於該大樓辦理過程,規劃設計不當且不切實用、審查施工監督管理不善、抽查驗收不實,肇致建物完工驗收後卻無法正常營運使用,閒置期程迄今已逾10年,不但浪費公帑且顯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北縣政府未恪遵「停車場法」、「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補助地方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作業要點」規定,於機車停車大樓之工程規劃、施工預算圖書、營運施工情形、竣工圖及完工後營運管理等,俱未確實審查及落實督導考核,致未能適時發現機車停車大樓設計不當致不切實用之嚴重缺失,並督促公所切實改善,容任完工建物閒置延宕,顯有未當。另交通部就本案機車停車大樓完工驗收後卻無法開放營運使用,未能落實「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規定,要求臺北縣政府及樹林市公所儘速妥擬對策、切實改善,以縮減閒置期程,提升營運績效,顯有未洽。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99)年2月10日通過並公布陳委員永祥、李委員復甸所提糾正交通部、臺北縣政府及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案。案由為:該市公所於保安停車場之機車停車大樓(地上5層及地下1層)辦理過程,規劃設計不當,肇致建物完工驗收迄今已逾10年,無法正常使用;未能適時發現機車出入口高差過大及整棟機車停車大樓不切實用等嚴重缺失,容任完工建物閒置延宕,交通部未能落實督導考核並要求縣府及公所切實改善,均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指出:該機車停車大樓係於88年8月27日完成驗收,因仍存匝道設計未當、視線不佳及機車出入口與路面高程落差太大、無法進出等問題,致仍處長期閒置狀態。臺北縣樹林市公所於該大樓辦理過程,規劃設計不當且不切實用、審查施工監督管理不善、抽查驗收不實,肇致建物完工驗收後卻無法正常營運使用,閒置期程迄今已逾10年,不但浪費公帑且顯有嚴重違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臺北縣政府未恪遵「停車場法」、「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補助地方辦理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作業要點」規定,於機車停車大樓之工程規劃、施工預算圖書、營運施工情形、竣工圖及完工後營運管理等,俱未確實審查及落實督導考核,致未能適時發現機車停車大樓設計不當致不切實用之嚴重缺失,並督促公所切實改善,容任完工建物閒置延宕,顯有未當。另交通部就本案機車停車大樓完工驗收後卻無法開放營運使用,未能落實「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興建示範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規定,要求臺北縣政府及樹林市公所儘速妥擬對策、切實改善,以縮減閒置期程,提升營運績效,顯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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