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二信行員舞弊,金管會罰三萬元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發布消息說:澎湖二信女行員舞弊,該會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該社新台幣3萬元罰鍰。
澎湖二信理事主席莊義方說,事發之後,該社已將該行員開除。
據金管會調查: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辦事員林淑靖涉嫌侵占信用卡代收款項金額新台幣131,100元,係因該社自開辦代收信用卡款項業務以來,未將電腦作業之臨櫃繳款明細與人工科目日結單交互核對,致林君認為有機可乘於95年6月至10月持續犯案,顯示該社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欠週延,且其內部稽核長久以來亦未發現此項內控缺失。該社未能建立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其內部稽核亦未能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
本次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發生舞弊事件,該社已追回全數被挪用款項,並未蒙受損失。金管會呼籲各信用合作社應適時檢討各項作業流程控管,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
澎湖二信理事主席莊義方說,事發之後,該社已將該行員開除。
據金管會調查: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辦事員林淑靖涉嫌侵占信用卡代收款項金額新台幣131,100元,係因該社自開辦代收信用卡款項業務以來,未將電腦作業之臨櫃繳款明細與人工科目日結單交互核對,致林君認為有機可乘於95年6月至10月持續犯案,顯示該社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有欠週延,且其內部稽核長久以來亦未發現此項內控缺失。該社未能建立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其內部稽核亦未能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2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
本次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發生舞弊事件,該社已追回全數被挪用款項,並未蒙受損失。金管會呼籲各信用合作社應適時檢討各項作業流程控管,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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