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防制協會聲明,陳慶安酒駕應嚴懲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2/6報導】
酒駕防制協會說,軍公教人員本應知法懂法守法,作為全國人民的表率,社會怎容其不斷發生酒駕﹖﹗
會將於國會改選之後,邀集朝野各黨團一起要求行政院從嚴增修「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酒駕涉及公共危險罪者,不論肇事與否,拔除主管職務,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亡成重傷殘者撤職汰除。
同時要求各地方政府比照臺北市政府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從嚴辦理。
同時要求各地方政府比照臺北市政府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從嚴辦理。
監察院日前以全數審查通過彈劾北市府移送的11職等參議陳慶安酒駕案。
誠為高級公務員酒駕雖未肇事,仍遭受彈劾之嚴厲處分,全案移送公懲會進一步審理處分。監察院此舉回應酒駕為全民公敵的社會共識。
誠為高級公務員酒駕雖未肇事,仍遭受彈劾之嚴厲處分,全案移送公懲會進一步審理處分。監察院此舉回應酒駕為全民公敵的社會共識。
本會已於今年2月22日、2月26日、3月11日、3月15日等數次嚴正聲明,都要求行政院從嚴增修「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本會今後並將以臺北市府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要求各地方市政府比照辦理。
本會今後並將以臺北市府的「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要求各地方市政府比照辦理。
法人登記資料 | ||||||||
登記案號 | 103年 法登社 字 63號 | 類別 | 社團 | |||||
案由 | 設立登記 | 主任 | 楊志純 | |||||
登記號數 | 2463 | 收件日期 | 103/05/06 | 登記日期 | 103/05/21 | 公告日期 | 103/05/21 | |
登記簿 | 113冊 73頁 | 任期判定 | 屆期判定 | |||||
法人代表 | 陳敏香 | 法人名稱 | 社團法人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 | 設立登記日期 | 103/05/21 | |||
主事務所 | 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5號4樓之1 | |||||||
目的 | 以辦理關懷、支持酒駕受害者家屬,提升台灣社會酒後不開車文化,發展酒駕防制公共衛生政策與臨床整合照護,推動國際酒駕防制學術交流並促進相關實證研究為宗旨。 | |||||||
捐助方法 | 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其他收入 | |||||||
許可機關日期
| 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30080370號函 | |||||||
存立時期 | 永久 | 財產總額 | 10000 | |||||
結案原因 | 准許 | 結案日期 | 103/05/21 | 歸檔日期 | 發證日期 | 103/05/29 | ||
送達代收人姓名 | 送達代收人住址 | 郵遞區號 | ||||||
清算人 | ||||||||
變更原因 | ||||||||
註銷日期 | 撤銷日期 | 撤(註)銷機關文號 | 撤(註)銷原因 |
董監事姓名資料 |
董監事姓名資料 | ||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1 | 理事長 | 陳敏香 |
2 | 常務理事 | 柯文哲 |
3 | 常務理事 | 陳忠鏗 |
4 | 常務理事 | 紀惠容 |
5 | 副理事長 | 楊志良 |
6 | 理 事 | 許立民 |
7 | 理 事 | 蔡宏斌 |
8 | 理 事 | 陳喬琪 |
9 | 理 事 | 黃政痈 |
10 | 理 事 | 陳傳岳 |
11 | 理 事 | 許章賢 |
12 | 理 事 | 王俊傑 |
13 | 理 事 | 洪智磐 |
14 | 理 事 | 黃俊美 |
15 | 理 事 | 葉毓蘭 |
16 | 常務監事 | 范有偉 |
17 | 監 事 | 詹鼎正 |
18 | 監 事 | 宋志華 |
19 | 監 事 | 林子忻 |
20 | 監 事 | 李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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