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賢市議員,當選有效定讞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22報導】
籍設淡水的蔡錦賢曾犯預備賄選遭判7月,逃亡躲過執行刑時效後,繼續參選還當選新北市議員3屆,同選區的議員落選人呂孫福提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非屬選罷法所定不得登記候選事由,昨(11/21)判蔡當選有效確定。
呂孫福提告主張,蔡錦賢曾犯預備賄選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逃亡通緝,後來因行刑權時效消滅,經撤銷通緝而未執行,認為觸犯選罷法相關事由,蔡錦賢不得登記候選,因此蔡錦賢應當選無效。
一審法院判呂孫福敗訴,呂孫福不服而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昨天駁回上訴,蔡錦賢議員勝訴確定。
台灣高院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增訂處罰「預備賄選罪」,但並未同步修正同法所定候選人消極資格,仍僅規範「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候選,並不包含預備賄選罪在內;且「賄選既遂判刑確定者」,列入得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事由,仍未將「預備賄選罪」納入規定,迄今均未修正增訂。
高院說,法律未修正變更前,法院應本於法律意旨為審判,不得擅加填補,因此蔡錦賢雖曾犯預備賄選罪,但不屬選罷法所列事由,依法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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