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紀產物保險違反保險法令,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4報導

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條第5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 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房貸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代理投保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作業,有未建立要保人續保意願之確認方式,或未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明文件,逕以未有要保人簽章之要保書辦理出單作業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違規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續保作業,未以直接業務之費率出單,致有多計收保險費之情形,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三)辦理中小保額商業火災保險續保作業時,有前後年度以不同建築等級費率計算之情事,另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含天災險)核保作業,有對應列為核保技術調整加費項目之附加條款,未納入費率評估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違規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空白保險證之控管,有業務員於離職時未繳回已領用之空白保險證、領用申請書之領用人或收繳保管人欄位未簽章、領用申請書之領用人與系統所載領用人不一致等不利控管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形式審查拒賠案件通知作業,有寄發保戶之信函內容未敘明拒賠案件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之情事,有欠妥適,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交易之監控作業,因系統設定有誤,致未能有效篩檢及確認可疑交易等之缺失,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四、 裁罰結果:上述事項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事實明確,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五、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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