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富邦人壽違反法令,遭罰480萬元及8項糾正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4報導


金管會近日通過對富邦人壽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7年對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爰依保險法核處富邦人壽罰鍰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整及8項糾正。

金管會指出,富邦人壽違反法令部分如下[
(一) 辦理業務人員招攬(增員)作業,經查有業務單位透過不當人力仲介管道方式,涉嫌非法取得求職者資料之情事,該公司雖針對人力招攬作業建立相關內部作業規範,後續亦就案關人員進行查核,並辦理相關宣導,惟未就相關案件進行深入查核,且除宣導外,未有其他積極主動之查核作業,致衍生後續重大爭議案件,控管措施未有效發揮功效,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80萬元。
(二) 辦理房屋貸款徵信作業,有授信審核表揭示用途為「購買房屋或修繕房屋」,惟所貸資金有購買大額躉繳保險商品者,有未確認所貸金額實際用途,以及對以貸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之案件,有核保未詳予評估其妥適性及風險;另查部分要保文件未詳予記載負債金額(即該次貸款金額),不利核保作業正確性及風險評估,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4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
(三) 針對銷售商品之金融機構及其轄下業務員,於銷售或服務過程有疏失者未納入考核評估,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四) 辦理法人保單變更作業,未建立妥適檢核措施,致有法人資格已被解散登記者,仍予核准情事,核有未落實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五) 辦理法人投保業務,對投保目的為員工退休規劃或留才計畫者,未留存充分佐證文件及詳細審查紀錄,不利評估機構法人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之合理性,核有未落實執行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六) 其餘針對投資性不動產之風險控管作業、行動投保作業之控管措施、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建檔作業、理賠作業、網路投保之核保作業、不動產投資地上權開發之分析評估作業、辦理客戶職業建檔作業及新契約電訪作業等缺失事項,共計核處8項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良好之公司治理係保險業健全經營之基石,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機制,而公司治理之落實,首重加強專業經理人之責任及強化董事會職能。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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