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公布 柯文哲犯罪自白錄音檔及逐字稿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1/12報導


圖:前立委,台聯組織部主任周倪安、文宣部主任潘厚勳將相關資料送監察院


    監察院去年立案調查柯文哲「無心跳器捐」的做法,是否超越當時法規和醫療倫理上有沒有利益衝突,報載調查監委7月3日就已完成調查報告送交委員會時,遭兩名王姓監委反對要求更多具體直接證據而未過繼續調查中。台聯掌握疑似柯的訪談錄音及逐字稿,內容顯示事涉下列犯罪事證,前立委,組織部主任周倪安、文宣部主任潘厚勳、動員組長黃錦庭表示,站在「人命關天」的立場,要求監察院給人民真相,公布柯的調查報告。監察院及柯必須交代說明清楚。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1. 問:可以請教市長,比較冒昧,因為你有對媒體講說,使用葉克膜之後對醫療的成效很好。
柯答:台灣一直沒有無心跳器官捐贈的法律,不過後來衛生署覺得死後器官捐贈,也不要使用葉克膜。(此答覆內容已涉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款及第19條,刑法247條-損害屍體罪,如附件一)

2. 柯:血液逆流回來,心臟會重跳,當時他們每個,大家都很喜歡做移植的醫生,大家都不願意做摘取的醫生,所以按奈那些人的話,就是把它關掉。(此答覆內容已涉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如附件二)

3. 柯:為什麼會打pavulon呢?因為電刀一下去會動,所以外科醫生會嚇到,後來我再加了這一條進去。(此答覆內容已涉觸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如附件二)
4. 問:萬一有的家屬說,沒想到他要吃這麼多苦,走的時候不平順.....
柯:我們沒有跟家屬解釋這麼多,我們給他簽手術同意書,但是沒有跟他這個要怎麼做。
(此答覆內容已涉違反醫療法第 63 條,如附件三)
     台聯今將錄音檔及逐字稿全文交給監察院建請深入調查,48小時內若得不到監院回覆,將再繼續公布相關事證。


附件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條第1款及第1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為醫師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及第1款: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之核定。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刑法247條-損害屍體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二: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三:醫療法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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