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糾正;「華山大草原」殘忍分屍 ,臺北市府重大疏失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8台北報導】
有關「臺北市『華山大草原』命案, 發生在經政府立案同意的公共廣場,震驚全國。 稍早曾有當地居民提出檢舉,指稱若干活動涉及噪音、治安、 違反公序良俗等問題,卻不見相關單位積極處理, 究係治安漏洞問題抑或是法治準繩偏離等情」一案, 監察院昨(7) 日通過劉德勳委員調查報告, 認定場地管理重大違失,糾正臺北市政府。
劉德勳表示,本案係因媒體報導「華山大草原」 發生駭人聽聞殺人分屍案之前, 早有當地民眾向臺北市政府檢舉相關活動違法脫序, 卻未見該府積極處理,所以申請自動調查, 調查期間又陸續接獲民眾及被害人家屬陳情臺北市政府於命案發生前 涉有行政怠惰且事後處理不當,爰就民眾陳訴事項併案調查。本案調 查結果,「華山大草原」為司法院因籌建院區辦公廳室需要, 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撥用之國有土地, 該院於正式籌建辦公廳舍前,委託臺北市政府代管土地, 該府為推動都市再生、文化、創意之發展,訂定「 臺北市政府經管華山大草原(華山地區行六綠美化基地) 申請辦理活動要點」(下稱華山大草原申辦活動要點) 作為活動管理規範,由該府所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 及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負責管理維護,臺北市政府於106年12 月間核准「野青眾」借用「華山大草原」 舉辦藝術展演活動並補助經費,卻未善盡場地維護管理機關職責, 於命案發生前、後,確實有許多行政違失,所以提案糾正,希望臺北 市政府深切檢討,避免將來再生類此案例。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政府於場地管理上有三大違失,包括:(一) 未依法事先收取保證金及保險證明, 容任申請人於核准借用前進場使用;(二) 活動期間屢經民眾檢舉活動違法失序,情形日益嚴重, 卻未積極採取維安管理措施或勒令停止活動;(三)「野居草堂」 小木屋並非核准工作計畫書內之地上物且有違法營利情形, 該府未審究申請人違約責任並密切追蹤管制該建物使用情形, 以確保公共安全, 且對形同露營場地的大規模違法夜宿行為置若罔聞, 遲至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分屍案後,始倉促查報違建及拆除地上物。 各項違失的詳細情形如下:
一、 臺北市政府所屬更新處於106年12月14日審查通過申請人「 野青眾」 所提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案工作計畫書並原則同意借用「 華山大草原」,於同年月25日函知申請人, 該府依法本應事先收繳保證金及保險證明,方能同意進場使用。 惟查「野青眾」早於市府核准借用前,即於同年11月進場搭建地上 物,其後拒交保證金並拖延3個月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該府所屬更新處及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等場地管理維護機關容任申 請人進場使用未加攔阻,於法顯有未合,並導致命案發生後, 機關拆除地上物所支付之代履行費用未能從保證金中逕予扣抵部分金 額,徒增後續行政執行困擾,核有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核准「野青眾」無償借用「華山大草原」, 並補助活動經費45萬元,本應確實督促申請人依約執行,惟查, 該府自107年3月10日起至6月18日媒體報導命案前, 屢經民眾檢舉活動有深夜噪音擾民、深夜生火、 環境髒亂及違法夜宿等情高達30件,此外,「野青眾」團隊搭建「 野居草堂」小木屋對外招生射箭課程涉及違法營利, 相關情形顯見活動違法失序情形日益嚴重, 該府相關機關僅一再消極到場要求改善噪音及髒亂問題, 未及時制止違法營宿使用, 輕忽公共場所管理不善可能潛藏的治安問題, 疏未要求所屬積極採取維安管理措施或勒令停止活動, 使民眾生活免於恐懼,招致外界質疑法治準繩偏離,顯失管理職責, 命案發生後,復遲至監察院調查詢問, 方檢討認定申請人場地管理不當而解除補助契約及廢止其受補助資格 ,行事作為消極,處置失當。
三、 臺北市政府核准「野青眾」提案之工作計畫書, 計畫內容主要係邀請藝術家駐點表演、創作及舉辦音樂會, 原定地上物僅3個大型圓頂帳篷及展演所需設備, 惟實際使用情形竟出現「野居草堂」 等數個小木屋及諸多小型臨時帳篷等充作課程招生及夜宿使用之地上 物, 此等地上物難認與該府旨在促進都市再生而補助經費之藝術活動有密 切關聯, 又該府相關機關因民眾陳情環境髒亂及活動噪音擾民而數度前往現勘 ,至遲於107年4月2日已發現「野居草堂」 小木屋完成框架的搭建狀態, 卻未審究該小木屋是否逾越原核准計畫提案內容, 復未要求申請人提出規模結構設計圖說移請建管單位密切追蹤管制使 用情形是否適法,以確保公共安全, 且未制止形同露營場地之大規模夜宿行為,遲至命案發生後, 始責由建管單位倉促查報違建及拆除地上物,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問題,要求臺北市政府切實檢討改進,以免影響 執法威信及造成社會對該府的觀感不佳:
一、 「野居草堂」小木屋有4面壁體、門窗及頂蓋,為一具有隱密性、 封閉性之地上物,嫌犯乃供作住宿使用,並肆無忌憚於屋內殺人、 分屍,臺北市政府雖於事後認定該小木屋係屬「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無須事前 核准之「臨時攤棚」,惟依「臨時攤棚」之字義及小木屋的規模、 材質及結構等規劃設計,是否應屬「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第4條須事先報准始得興建的 「臨時性建築物」,因該府並無明確區分判斷標準,尚非無疑, 遂衍生是否事後卸責之爭執,又以本案為例,倘屬第6條之臨時性建 築物,須於竣工3日前申請核准之規定,既無須事先申請, 主管機關未知何時竣工,實務上如何有效落實監管,亦待檢討。 臺北市政府允宜通盤檢討「臨時性建築物」 相關建管法令規範是否周全,以免影響執法威信。
二、 「野青眾」並非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依規定不具場地使用申請人資格,臺北市政府不僅同意「野青眾」 借用場地,活動期間要求改善等相關公文之受文者,亦將「野青眾」 作為審核監督對象,顯有違誤。 又臺北市政府雖於事後懲處所屬都市發展局及更新處等相關人員, 惟主要係以「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為由,不分情節輕重, 各予主管及承辦人員申誡1次之處分, 並未覈實檢討本案各項權責違失情節, 如此處置更造成社會對臺北市政府觀感不佳,允應切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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