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捷運局雙子星案釋疑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12台北報導】
針對苗博雅議員質疑雙子星案之簽約程序及申請人資格規定,北市捷運局主秘王偉說明如下:
一、  契約規定要將審定條件函送最優申請人並限一個月內函復北市府?
 
1. 雙子星開發案依程序辦理簽約作業中,依雙子星開發案投資人須知規定,最優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所發依審定條件簽訂本案投資契約之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程序,並於簽訂投資契約前,繳交履約保證金。若有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之情事,執行機關得適度延長期限。復依本案107年6月15日第一次補充公告說明:「執行機關通知之審定條件主要係依最優申請人提出之開發建議書內容訂定,故需視實際審查作業而定。」;基此,審定條件係依個案決定,最優申請人所提送之開發建議書,經評選委員會及捷運局審查,大致均符合招標須知規定,目前並無另訂審定條件之必要,故無投資人須知規定之「審定條件通知函」及「依審定條件簽訂投資契約」之事由
 
2. 捷運局於107年12月28日發函要求最優申請人應於文到60日內依甄選文件規定完成新專案公司設立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俾與北市府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事宜。惟若有不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情事,得經該局同意適度延長期限。最優申請人前已來函提出展延,捷運局經請律師研析,因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本案所需時間非可歸責於最優申請人,故同意適度展延期限。
 
3. 此外,捷運局同時與最優申請人定期開會就合約內容進行確認,目前投資契約書進入最終確認及簽核程序中。投資契約書內容核定後,捷運局將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依捷運局檢附的投資契約書,製作約定之正副本契約份數、繳交履約保證金,以完成簽約程序。
 
二、  第五次招標文件是外國公司及本國公司可以投標,為何本(第6)次招標擴至大陸地區法人?
 
1. 雙子星開發案第六次公告有關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規定,係依105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修正發布之「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徵求合作開發投資人財力及開發資金認定基準」(下稱財資基準)辦理,非針對個案調整申請人資格限制。
 
2. 依財資基準第三點規定,外國法人應依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則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本案採國際標規格招商,故申請人得為外國公司、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投資之公司,惟均須符合投資人須知第六條所定之資格條件、並為我國法令准予投資者。
 
3. 本案最優申請人所成立之新專案公司須辦理本案開發建物之興建及統一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故本案已於第三次補充公告,增訂公司登記應有大樓開發租售業、不動產租賃業等相關營業項目,以符合本開發案之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後續執行疑義。
 
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頒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並未開放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不動產租賃業項目。是故,依現行法令大陸地區法人或其於第三地投資之公司無法參與本案,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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