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趁發照投資建商獲暴利,監察院嚴厲糾正台北市政府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攝影報導/ 2019,2,16》
監察院指出,工程員戴一貫、副總工程 司黃建昌各投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建案4 50萬元、1000萬元以謀取1倍暴利,戴 一貫且收受賄款40萬元後核准使用執照,2 人年年考績甲等,獲得「負責盡職」等評語, 黃建昌調升專門委員,案發後2人均僅受「申 誡2次」輕微處分,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提案 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察院指出,工程員戴一貫、副總工程
「據悉,晶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取得開發案相關建照, 涉行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官員,究該府官員是否涉貪, 以及是否有行政缺失與督導不周之處,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一案, 監察院於2月14日通過監委高鳳仙、章仁香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高鳳仙、章仁香表示,臺北市政府工程員戴一貫自97年9月起至1 06年3月止,負責晶鑽建設公司「內湖晶鑽帝寶」 建案之勘驗及審查,竟於97年間先後兩次由該公司將未銷售2間房 屋借名登記在其名下以協助該公司取得銀行借款,復於99年2月間 投資該公司「桃園晶鑽國寶山莊」建案新台幣50萬元並獲取一倍之 利益,再於102年間投資該公司「三重晶鑽御品」建案400萬元 並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嘉詳協議可獲取一倍之利益,復於103年 8月間先後2次收受李嘉詳所交付共40萬元之賄款後,於103年 9月22日核准「內湖晶鑽帝寶」使用執照之申請,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第6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第2項「 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等規定, 經新北地院判決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及 褫奪公權4年。台北市政府對於戴一貫之上開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 97-105年之考績年年甲等,均高達83分或84分, 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為「負責盡職」、「熱心助人」、「 公文績效良好」、「工作思慮周詳」等,直到案發後,才在107年 給以考績乙等,但對於上開投資取得暴利之行為,卻認為「 情節輕微」,僅給予申誡2次之懲處,該府事前未盡監督之責, 事後懲處失衡,核有嚴重違失。
高鳳仙、章仁香說,黃建昌於95至103年擔任臺北市建管處副總 工程司, 明知所負責掌管業務與晶鑽建設公司營業項目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 ,竟於102年7月29日匯款500萬元予李嘉詳, 投資晶鑽建設公司「三重晶鑽御品」建案, 由李嘉詳表示給予入股金額一倍之利益1,000萬元。再者, 李嘉詳之謝姓下屬哥哥為投資上開建案,用李嘉詳名義先後在104 年、105年向黃建昌借款300萬元、350萬元, 黃建昌將款項匯入哥哥帳戶,李嘉詳在105年上半年還黃建昌現金 300萬元後,謝姓下屬先後匯款200萬元、150萬元到黃建昌 兒子戶頭。黃建昌上開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及「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 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等規定,違失行為明確。 台北市政府對於黃建昌之上開違失行為竟渾然不知,102-105 年之考績均給予甲等,多高達87分、88分,並給予「負責盡職」 、「富經驗」、「熱誠任事」等評語,103年將其升任主任秘書, 105年再調升為都發局專門委員,直到案發後,才給予106年度 考績乙等、「業務尚待加強」評語,並核定「申誡2次」處分, 顯未盡監督之責,核有明確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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