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處理性騷極不當,監委高鳳仙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攝影報導/ 2019,2,16》

教授性邀約及性接觸女生,違反專業倫理,監委高鳳仙提案糾正海洋大學

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據訴,其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時,104425日晚間被陳姓助理教授企圖性侵,經其極力反抗才免受性侵。其向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檢舉,性平會雖在調查報告中提及陳姓教授承認對其為親吻襲胸、觸摸私處、性愛邀約同居、買春、兩個月的試用期等行為,惟性平會居然判定性騷擾不成立。其深感痛心,於1055月間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強制猥褻、妨害秘密等罪之告訴,於1066月間向壹周刊爆料後,教育部方受理調查性平會是否有違法或處置不當。其為此事學業延宕且罹患憂鬱症,不知如何面對人生等情」一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213日通過調查報告及對海洋大學之糾正案。

高鳳仙說明,海洋大學在A女於105120日申請調查其遭陳師性騷擾案後,其性平會雖認定陳師之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決議給予「書面警告」及「8小時性平教育課程」,卻不依法移送教評會審議懲處A女不服海洋大學性平會調查結果,105525日提出第1次申復。海洋大學性平會重新調查,對於陳師違反專業倫理行為,教評會雖依性平會之建議改為「暫停一年接受新進研究生的指導工作」及「接受至少8小時之性平相關課程」,惟該2項處置均非該校「教授服務規則」及「教師倫理守則」所定之「處置」,且均非「懲處」A女於1051227日再次提出申復,其性平會卻仍維持原定之處置,遲至本院詢問時,該校始知於107525日召開校教評會重新審議,核予陳師「1年不得年資晉薪」、「3年不得兼任行政主管及校外兼職」之處置,確有不當,因此糾正海洋大學。
高鳳仙表示,教育部遲至監察院詢問時,始釐清上開處置均非屬合法之處置與懲處,亦有監督不周之疏失。此外,海洋大學由學務處諮商輔導組而非生活輔導組收件並續處,與該校規定不符,且該校以諮商輔導組同時辦理性平會業務及被害人輔導工作,與教育部歷來所持立場不符,應由教育部督促海洋大學確實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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