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利用李瑞昌貸鉅款,金管會、國防部、漁業署遭糾正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2,21》
針對海軍籌建獵雷艦失敗案,監察院於今(21) 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 李月德所提出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金管會及農委會漁業署。
4位調查委員表示,本案社會高度矚目,監察院調查相當慎重, 調查期間除發出36函請各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外,並辦理42場次之 詢問作業,詢問人次高達96人次(含證人)後, 據以釐清案情並完成本調查報告,期待各相關機關深切檢討, 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糾正國防部
監察院調查發現, 本案國防部及海軍檢討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決策過程中, 未審慎考量本案屬巨額採購案件, 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有足夠財力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採購案, 未謹慎評估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 財力、設備等能力, 即以增加商源為由將投標廠商之資本額由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 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大幅降至二百分之一, 顯然輕忽得標廠商資本額過低之財務風險。 縱本案國防部在金錢並未遭受損失, 但導致公股銀行承受巨額貸款呆帳, 且籌建獵雷艦採購案之建軍備戰任務以失敗收場, 並遭受社會輿論訾議,強烈斲傷國防部及海軍形象。此外,國防部為 爭取立法院同意解凍本案106年度之預算, 所提具之書面報告內容有誤, 致引發立法委員及社會輿論之強烈批判,均有未當, 當以此次事件為鑑,深切檢討。
金管會105年12月30日明知慶富公司之陳情係要求第一銀行放 寬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件,無涉金管會規定, 非屬金管會權責範圍, 且慶富公司不無藉由與金管會主任委員李瑞昌見面一事, 向第一銀行施壓要求放寬授信條件之可能,應更慎重其事, 注意分際。即使金管會當時主任委員批示:「 由第一銀行與該公司協商處理,免再洽第一銀行」, 然事後慶富公司確實藉由此次拜會而達成放寬獵雷艦聯貸案的授信條 件,以取得資金之目的。 金管會處理本件涉及金融機構與借款戶間之個案,相關作為, 核有未當。
本案海軍司令部於106年5、6月間3度函請金管會協助調查慶富 公司相關資金流向疑義時, 金管會未審慎考量此一罕見情況與聯貸金額龐大,且慶富公司甫於1 06年1月3日拜會該會主任委員李瑞昌希望可協助解決其資金壓力, 其聯貸案之資金流向顯確有疑慮,應派員進行實地檢查, 以利儘速查明事實真相,竟僅將其交由相關銀行查復後, 即據以回覆海軍司令部無法得知其資金流向;嗣行政院成立之「 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後, 始證實海軍司令部對慶富公司貸款資金流向之疑慮,並非無據, 且發現相關銀行辦理本案時確有若干不當之處。
4位調查委員表示國防部、 第一銀行及慶富公司沒有簽訂三方合約的情況下, 國防部無法確認慶富公司貸款的資金流向, 當時金管會若派員到銀行進行金檢, 才有可能儘速釐清慶富公司貸款的資金流向, 金管會允應就本案相關之處理作為,進行檢討, 俾利適時提供其他政府機關執行重大案件時更適切之專業協助。
糾正漁業署
漁業署辦理之興達漁港土地標租案, 表面上係應漁業團體反映需求辦理, 但實際上顯係為慶富公司量身訂做,不無可議,允應深切檢討改進。 另漁業署105年10月3日「署長接見訪客談話紀要」 避提慶富公司對興達漁港土地需求一事,且該署明知所屬人員於10 5年10月7日係前往慶富公司商議該公司如何取得興達漁港獵雷艦 造艦廠房用地, 而相關人員之差勤紀錄均刻意不揭露前往慶富公司甚至未填差假單, 該署竟均默許並核批假單,相關作為,均有未當。
除糾正相關單位外,本案相關調查意見尚需相關機關檢討者,包括:
一、 本案屬重大建案,高達5位外聘造船相關領域之委員缺席第2次評選 委員會會議,甚至包括於第1次會議所選出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極不尋常。國防部爾後之招標案中,應極力避免發生此次正召集人、 副召集人同時缺席之情形,以杜質疑; 並應向評選委員宣達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 俾符規定。另,工程會為避免日後再次發生正、 副召集人均缺席所增訂另訂時間開會之規定,允為改進方式之一, 惟是否可有效解決相關問題,不無疑慮,其成效仍待檢視。
二、 本案有評選委員對「完整穩度抗橫風」及「二艙破損時穩度抗橫風」 等評選項目子項所核予之評分,超逾配分標準;對「 首艘艦於國內執行建造作業」 項目之評分與其他評選委員結果有明顯差異, 海軍未能及時發現並妥處,相關作業,顯有欠當,應予檢討改進。
三、 國防部與慶富公司簽約後至解約前,慶富公司相關作業進度落後, 海軍雖依約於每週、每月工作檢討會議催辦, 並定期行文慶富公司要求儘速改善,以及依約計罰,然成效有限。 本案契約附加條款第13條對廠商發生遲延履約情況時, 對此得標廠商深具指標性承諾之重大投資進度延宕,僅按日計罰5, 822元,實難達「懲罰性罰款」之意旨,實有精進空間。
四、 本案經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決議, 國防部辦理海軍獵雷艦案程序並無申訴廠商所指違反法令等情,其「 決標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然行政院調查報告就同一事項卻認「 顯有不當」或「有欠妥適」,呈現其前後矛盾,讓機關無所適從。 為避免機關日後適用政府採購法時畏首畏尾,不敢勇於任事, 擔心動輒得咎, 工程會允宜檢討現行法令是否應予修正或加強類案宣導,以利遵循。
五、 依現行政府採購法之評選制度, 評選委員必須對含括非其專業之全部評選項目進行評分, 若遇跨不同專業領域之複雜重大案件,是否妥適,顯有檢討空間; 另重大案件之評選結果以「抽籤」方式決定,是否允當,亦宜再酌。
六、 本案2次評選委員會議時間相距1年餘, 雖係因辦理相關採購程序及廠商異議釋疑等必要行政作業, 惟歷時年餘乃不爭事實,評選委員頗有怨言且無法出席, 致採購時效大打折扣,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允宜考量研議相關策進作為, 俾兼顧採購案之程序及時效。
七、 本案相關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之相關人員雖均已受到處分, 然獵雷艦聯貸案預估造成9家參與聯貸案銀行合計121億元之巨額 損失, 金管會及農委會允應持續監督各相關銀行及農業金融機構澈底改善檢 查所發現之缺失, 日後相關案件務必記取本案之教訓並落實前開各項改善作為。 本案為社會高度矚目且影響深遠,財政部、 農委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均應督促所派之公股代表, 確實配合金管會之監理要求,落實相關改善措施,以維公股權益。
八、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前局長王端仁於局長任內期間,無視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外接觸」之原則禁止規定,於105年10月7日赴慶富公 司為該公司所需之興達漁港獵雷艦造艦廠房用地協調,「喬事」 言行失當,與漁業署合謀為慶富公司量身訂做標案, 其會談錄音經公開後, 引致社會大眾對於政府偏袒特定廠商之不良觀感, 斲傷政府施政形象,背離行政程序法、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核有嚴重違失。 高雄市政府應以本案為鑑,深切檢討,確實要求所屬悉遵相關法令, 以維機關聲譽。
九、 國防部委任眾勤德久法律事務所擔任籌建獵雷艦案之法律顧問, 惟該所楊OO律師似亦同時擔任慶富公司獵雷艦專案律師, 主管機關法務部允應詳實查處, 以提升律師誠實執行職務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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