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扁案中途更換法官 有損被告訴訟權益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墀台北報導/ 2019,2,14》
監委陳師孟  高涌誠  蔡崇義籲請司法院檢討改進
有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20081225日召開內部「庭長會議」,將陳水扁前總統「四大案」由原抽分的周占春合議庭併入蔡守訓合議庭之「吳淑珍等貪污案」,造成「中途換法官」、「大案併小案」、「專業庭併一般庭」等的罕見現象。「法定法官原則」是民主法治的基石,構成阿扁貪污罪的四大案卻在訴訟中發生「換法官」之情事,引起社會譁然。此一重大事件背後真相究竟如何?北院換法官的時機與動機是否確有隱情?扁案換法官若無明顯「必要性」,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北院高層是否有扭曲內規、施壓部屬?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是否得為北院的異常舉措背書?等,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一案監察院於本月13日通過監察委員陳師孟、高涌誠、蔡崇義之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針對司法行政操縱併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問題討改進,並籲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條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之程序規定,並以本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之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政基礎。

調查委員表示,本件違法併案,經陳前總統聲請釋憲,司法院於981016公布釋字第665號解釋,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及第43點等刑事相牽連案件併案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查,本院調查發現,特偵組檢察官於971212日起訴陳前總統包括國務機要費案等「四大案」(後案),經北院核定金融專庭抽籤分由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並無保釋放陳前總統後,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質疑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裁定理由,提議將該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帶扁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併案(前案)審理、決定「後案併前案」、要求審理後案之承辦法官何俏美收回9817日準備程序傳票,嗣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出面要求後案受命法官何俏美提出請求該小組決定併案之簽呈後,刑事庭審核小組再於9712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等諸多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等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已侵害陳前總統等被告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一、 陳前總統於971212日被訴包括國務機要費案等「四大案」因北院普通庭及金融專庭法官為究應如何抽籤分案始符該院分案要點規定而吵翻天,再經北院審核小組開會討論仍無法作成決議,爰由楊隆順院長決定由該院依司法院同年87日函示意旨於同年819日設立之金融專庭抽籤,並由受命法官何俏美抽中之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後案)。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當晚召開接押庭,經檢察官、陳前總統及辯護律師攻防後,於翌日凌晨1時許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引起部分立法委員等人士不滿。立法委員邱毅要求周占春審判長交出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並於同年1215日上午赴監察院舉報周占春審判長瀆職。翌日北院即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邀集審核小組其他4位庭長在院長室召開併案協商會議,並請審理陳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於95113日被訴國務機要費案(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前案)之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及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法官與會共同討論。該協商併案會議雖未達成併案結論,惟前後案合議庭審判長及法官於1216日與會前,未曾協商併案。因此,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已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是否併案之規定,顯然係以人為方式操作更易審理案件之法官,侵害陳前總統等被告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二、 臺灣高等法院971217日裁定撤銷北院無保釋放陳前總統裁定,發回北院更裁。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於同年1218日召開羈押庭,經檢察官、陳前總統及辯護律師兩造激烈攻防5小時,合議庭3個多小時評議後,第2次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翌日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在部分立法委員等群起要求交出陳前總統「四大案」之龐大壓力下,仍訂9817日準備程序並交書記官發傳票。惟北院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刑一庭陳興邦庭長於971222日召集審核小組其他4位庭長在其辦公室召開第2次併案協商會議,決定「後案併前案」,將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會中並討論將後案之受命法官何俏美帶著陳前總統被訴之「四大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等事項,與會之周占春審判長爰中途離席,要求何俏美法官收回9817日準備程序傳票。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971222協商會議之召集及決定亦違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之規定,亦已侵害陳前總統等被告依憲法第16條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規定之虞。
三、 更有甚者,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分別於9712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17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971223日到審理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之受命法官何俏美之辦公室找何俏美法官談話1個半小時,詢問該合議庭為何不羈押陳前總統的相關問題,提出將何俏美法官調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之建議,並勸說何俏美法官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何俏美法官當場哭泣,翌日即依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規定,向陳興邦庭長提出請求併案之簽呈。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旋於971225日召開會議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併由審理前案之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之規定。又陳興邦庭長於23日之談話中亦提出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分別於同1213日及18日兩度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問題,已涉及審判核心事項,侵害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之權責,並可證實本件北院審核小組同年1216日及22日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要求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收回9817日準備程序傳票後,再由召集人陳興邦庭長於翌日找何俏美法官討論將其調庭及要求何俏美法官提出請求刑事庭審核小組決定併案簽呈等作為,係因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故,顯已侵害陳前總統依據憲法第16條規定應受公平法院審判之訴訟權利,並嚴重斲損司法公信力。
四、 司法院981016日公布釋字第665號解釋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及第43點等刑事相牽連案件併案程序規定與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權保障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刑事相牽連案件經先後起訴分由法官審理後,再併案審理,將更易原承審法官,已涉及當事人依據憲法規定應受保障之訴訟權益。自本件陳前總統於971212日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經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開會討論,再由院長核定金融專庭抽籤分由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該合議庭裁定無保釋放陳前總統後,北院即由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並於971225日開會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等諸多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等相關規定等情觀之,因法院併案程序不公開透明且無救濟機制之情形下,確易生人為恣意操控案件由特定法官審理承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之疑慮。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條等併案規定,當事人無法於併案裁定前陳述意見,法院裁定併案後,依同法第404條規定,亦無抗告救濟之機會;再者,實務界法官及院長亦多指摘,本件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既已由北院院長特別依據司法院9787日函示核定為「本案屬對於社會有重大影響之矚目案件」,並依分案要點第5點但書規定,由金融專庭抽籤分案審理,即不應再決議併入普通庭審理。更有甚者,縱或認為前後案有併案審理之必要,北院97年當時之刑事庭庭長及前後案合議庭法官亦多認為陳前總統被訴之「四大案」中僅國務機要費案有與審理「吳淑珍被訴國務機要費案」之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併案審理之必要,北院刑事庭審核小組主導前後案兩庭之協商,並於971225日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全部併由前案之普通庭審理,顯有違相牽連案件之併案基本原則。司法院允宜通盤檢討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等有關相牽連案件併案審理之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政基礎。
五、 本件陳前總統於971212日被訴國務機要費等「四大案」經北院金融專庭抽籤分由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審理,並無保釋放陳前總統後,北院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即主動召開併案協商會議,質疑審理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無保釋放陳前總統之裁定理由,提議將該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帶扁案調去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併案審理、決定依往例「後案併前案」、要求後案法官收回9817日準備程序傳票,嗣由刑事庭審核小組召集人出面要求後案受命法官何俏美提出請求該小組決定併案之簽呈後,再於971225日開會決定將陳前總統被訴「四大案」併由蔡守訓審判長合議庭審理等諸多違反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相牽連案件前後案件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刑事庭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刑事庭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等相關法令規定情事,已嚴重侵犯周占春審判長合議庭依據憲法第80條規定應受保障之審判權及第16條當事人之訴訟權益,並經當時多位司法界人士投書媒體指摘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法官內部論壇亦多有質疑違法之嫌,而當時媒體亦對北院併案過程之討論及決定均有鉅細靡遺之內幕報導,亦令時任北院庭長等與會法官驚訝相關媒體消息來源之準確性。詎司法行政高層對於北院於9712月間由刑事庭審核小組恣意操作併案之違法情事,或視若無睹,袖手旁觀,甚或可能有推波助瀾,下指導棋之情,有違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等規定監督所屬機關人員之職責,斲傷司法公信力至鉅,誠屬憾事,亦毋怪乎解嚴後司法公信力仍日趨下滑,司法至今仍彷彿命懸一線。司法院允宜以本案為鑑,通盤檢討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權核心領域之界限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利,並確保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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