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忠違法,被罰24萬元

(本報訊)金管會今日發布新聞,指富邦金控違反証交法,對負責人蔡明忠罰款24萬元。

金管會指出:富邦金控於2007,8,20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對大陸地區富邦租賃(中國)有限公司1千萬美元,但是遲至2008,6,23始公開申報,業已違反法令規定,所以罰款24萬元。
金管會証期局的正式公佈如下:

處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8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明忠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8月20日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大陸地區富邦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美金1千萬元,惟遲至97年6月23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3條規定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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