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修正草案
(台北訊)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李鴻鈞委員等43人自行連署提案修正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修正草案,增訂第4項: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內政部表示,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是李鴻鈞委員連署提案,其目的係為照顧經濟上明顯弱勢之違建戶,並藉由民間協調力量,減少違建戶之抗爭,以加速都市更新之進行。惟考量更新範圍內之舊有違章建築戶,本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及第41條處理,目前執行尚無疑義,且違占戶均屬無權占用,如立法限制管理機關之訴訟行為,恐影響公地整體開發及造成社會公平正義之疑慮,爰經無黨籍聯盟召開政黨協商會議後,取得共識: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之處理如經都市更新實施者、違占建戶及公產管理機關等取得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且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依法繳回使用公產之不當利得及相關訴訟費用予管理機關後,公產管理機關得與舊違建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內政部並表示,該部業全面檢討完成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於96年4月11日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查,重新修正後之條文草案,計修正21條,增訂3條,修正重點包括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解決整合困難及產權處理爭議、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強化中央推動機制及修正權利變換相關規定等5項,如能順利通過,將有助於老舊市區改善環境品質、改善生活水準、帶動營建關連產業發長,並提昇國家經濟成長率。
內政部表示,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是李鴻鈞委員連署提案,其目的係為照顧經濟上明顯弱勢之違建戶,並藉由民間協調力量,減少違建戶之抗爭,以加速都市更新之進行。惟考量更新範圍內之舊有違章建築戶,本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及第41條處理,目前執行尚無疑義,且違占戶均屬無權占用,如立法限制管理機關之訴訟行為,恐影響公地整體開發及造成社會公平正義之疑慮,爰經無黨籍聯盟召開政黨協商會議後,取得共識: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之處理如經都市更新實施者、違占建戶及公產管理機關等取得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且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依法繳回使用公產之不當利得及相關訴訟費用予管理機關後,公產管理機關得與舊違建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內政部並表示,該部業全面檢討完成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法制作業程序於96年4月11日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查,重新修正後之條文草案,計修正21條,增訂3條,修正重點包括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解決整合困難及產權處理爭議、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強化中央推動機制及修正權利變換相關規定等5項,如能順利通過,將有助於老舊市區改善環境品質、改善生活水準、帶動營建關連產業發長,並提昇國家經濟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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