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商品檢驗法修正案
課以業者更多保護消費者責任
(台北訊)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商品檢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廠商發現不安全商品時,應回收或改正並負通報責任,及經銷商不得販售未檢驗商品之義務;同時引入風險管理評估機制,以加速商品通關及上市時間。
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表示,為因應維護消費者權益意識日漸高漲之潮流,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加重業者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任,於第49條及第63條明定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違反者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首度將經銷業者納入規範,增訂第6條第4項及第60條之2,要求經銷商負起商品安全把關責任,規定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對於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亦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為防杜瑕疵商品繼續流通市場銷售,標準檢驗局可依第63條及第63條之1之規定,採取命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之措施,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危害。
修正案另一值得重視之處,為引入風險管理評估機制,修正第6條關於檢驗時點之規定,依商品危害風險性之高低,施予不同檢驗程序,讓檢驗通關制度更具彈性,以爭取業者商機。
總而言之,本法在兼顧消費者權益與業者商機下,調整我國商品檢驗制度,預估可共創行政機關、產業界、消費者等三贏局面。
(台北訊)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商品檢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廠商發現不安全商品時,應回收或改正並負通報責任,及經銷商不得販售未檢驗商品之義務;同時引入風險管理評估機制,以加速商品通關及上市時間。
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表示,為因應維護消費者權益意識日漸高漲之潮流,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加重業者保護消費者權益之責任,於第49條及第63條明定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違反者可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首度將經銷業者納入規範,增訂第6條第4項及第60條之2,要求經銷商負起商品安全把關責任,規定不得陳列或銷售未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對於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亦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為防杜瑕疵商品繼續流通市場銷售,標準檢驗局可依第63條及第63條之1之規定,採取命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之措施,以減少對消費者之危害。
修正案另一值得重視之處,為引入風險管理評估機制,修正第6條關於檢驗時點之規定,依商品危害風險性之高低,施予不同檢驗程序,讓檢驗通關制度更具彈性,以爭取業者商機。
總而言之,本法在兼顧消費者權益與業者商機下,調整我國商品檢驗制度,預估可共創行政機關、產業界、消費者等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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