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保育行動

防範非法盜獵野生動物行動計畫第一季成效斐然

(台北訊)為保育台灣珍貴野生動物資源,維護其生存棲息空間,禁絕違法買賣野生動物行為,林務局訂定「防範非法盜獵野生動物行動計畫」已於各地全面推動,96年第一季執行績效卓著,將持續推動。
林務局指出,近年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及國民保育觀念增進,台灣山林野生動物族群逐漸恢復,現在漫步於低海拔森林小道就可以觀察到山羌享用山蘇大餐之情景,好天氣在郊區即有機會看見大冠鷲翱翔於天際。如此美好的景象,不僅紓解人類繁忙生活壓力,帶來喜悅舒暢之心靈感受,更展現台灣自然環境品質之提升與進步。於此同時,卻仍有人迷信野味食補之錯誤觀念或為一己之私,將打獵當成休閒活動,引致獵捕及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仍有所聞。
林務局說,為加強防範及取締不法行為,林務局特訂定「防範非法盜獵野生動物行動計畫」,透過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林務局8個林區管理處、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各分隊及地方警察機關等單位組成「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進行山區與平地之全面性查緝工作,以有效遏止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之發生。第一季執行成效極為卓著,計查獲非法狩獵189件,逮捕現行犯110人,拆除獵寮13座,拆除陷阱348處、鳥網59張。
林務局表示,「防範非法盜獵野生動物行動計畫」之執行,強調各機關之聯繫合作,並落實權責分工。除加強山區巡護、拆除違獵器具、嚴格查驗入山管制哨人員之出入、加強查緝商家非法販售野生動物及產製品、阻絕販售管道外,並加強民眾相關法治教育及宣導生態保育觀念等各環節同時進行。
林務局再次強調,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該法第49條規定,非法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呼籲國人不應存有僥倖心態而以身試法,以免自陷囹圄。自然資源是國人共同資產,保育野生動物人人有責,希望民眾發現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時,可就近與地方政府保育或警察機關聯繫,共同保育台灣珍貴野生動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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