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管兼職遭申誡,希望誠實面對
【數位網報記者陳漢墀/9/2台北報導】
針對行政院前政務委員(後並兼任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管中閔 長期且固定於壹週刊違法兼職撰寫社論,領取豐厚稿酬, 經本院彈劾一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於今(2)日以108年度澄字第3532號判決:「管中閔申誡」 針對上開判決結果,本案調查委員王幼玲,蔡崇義聲明如下:
一、尊重公懲會判決結果;雖然判決細部內容, 仍須等到正式收到判決書後,才能作進一步的研析。 然而若對照主管機關銓敘部歷來函釋, 公務員利用下班公餘時間兼任民間工廠、公司、飯店警衛職務、 辦公時間以外執行國術損傷醫療業務、公餘兼任報社約聘校對、 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傭金、 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利用週休2日或公餘時間擔任打零 工店員、於公餘時間從事按摩業、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或解運、 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時間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等節, 均為該部認係違法兼職;本案公懲會判決結果,應屬衡平。
二、管中閔「固定」每兩周以週刊的立場撰稿社論,每篇對價2 萬5千元,期間長達3年,從未間斷,與一般讀者投書屬偶發性,「 偶一為之」之型態,明顯不同。管中閔先生於公懲會審理過程中, 除辯稱「有許多前輩在公職期間撰寫社論而傳為美談, 也從來沒有被指出說這樣做是違法的」等語, 甚至還誣攀本院王前院長作榮、王前院長建煊都有寫過社論;實則, 當時王作榮先生並不是公務員身分。王前院長建煊部分, 他的秘書雷顯威已經就於108年1月16日即向媒體投書,說明「 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6年任期未曾支領薪水, 遑論支領任何稿費收入。且王建煊先生擔任監察院長期間, 容或對時政有所建言,但都公開具名投書,清楚表達個人觀點( 可接受公評)。從未隱姓埋名」等語,公開駁斥管中閔先生之辯詞。
三、本案於公懲會審理期間,管中閔不斷以前述「張飛打岳飛」的言論,企圖透過媒體混淆視聽,轉移焦點,並以泛政治化的訴求, 指摘本院「深文周納」他20年的所得資料等語,塑造被打壓形象。 實則,本院曾先後3次約詢管,管皆拒不出席, 透過媒體放話,以被害人自居。至於調閱管相關稅務資料, 是本院歷來調查兼職案件的查證作為,並未針對管先生有所特別。
監察院希望管中閔校長誠實面對, 尊重判決結果勿再做出違反法律的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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