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駐所長嘉獎864次,監察院認為太過分
【 數位網報記者陳漢墀/9/4台北報導】
監委林雅鋒調查「高雄市警察局某分局分駐所所長一年記嘉獎864 次,警察獎勵涉有浮濫」等情案件,調查發現: 警察人員獎勵確有過度膨漲、有失衡平及欠缺公開透明等問題。監察院5日通過調查報告, 函請內政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
監委林雅鋒指出,警察人員獎勵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 整體設計採取「重獎重懲」原則並結合陞遷調補作業, 其獎勵件數較一般行政機關為高,應屬合理。 且考量警察機關為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紀律要求, 激勵員警勇赴事功,及警察工作充滿高度危險及辛勞, 故應尊重警察人事制度整體規劃及長期實施的信賴關係。 但警政署仍應注意「獎當其功」、「獎勵即時」、「衡平適度」 等基本原則,檢討現行警察人員獎勵制度的運作情形, 結合團體績效表現,以符合人事制度之本旨及組織文化的正常發展。
監委林雅鋒促請內政部應予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一、 本件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分局長李○ 龍為特別照顧所轄某分駐所所長紀○如(下稱紀員), 濫用其領導統御權限,壓迫所屬對紀員簽辦不符規定之獎勵案, 該分局業務及人事幕僚不願配合者, 則遭刁難調整業務或被迫自請他調。紀員於106年內獲記864次 嘉獎,清查後發現有608次嘉獎不符獎勵規定而予撤銷, 其敘獎之數量浮誇驚人。 案經高雄市警局議處相關違失人員並調離現職, 警政署亦全盤檢討擬具多項改善措施,尚有積極檢討之作為。 為避免警察機關主官濫用其獎勵權限,紊亂人事管理之公正性, 內政部允應督導警政署及高雄市警局賡續落實相關策進措施, 以避免類似案例再度發生。
二、 警政署於87年間修正「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在第3 2點增訂「功獎平衡作業」, 規定各警察機關應按該年度員警編制之預算人數計算,每人核給3分 即3次嘉獎,以106年底全國警察人員6萬3,926人計算, 換算每年總額管制應在19萬1,778次嘉獎之內。然而106年 度警察人員獎勵案高達239萬件,不但較90年度警察人員獎勵案 約112萬件成長逾1倍之多;且106年度嘉獎總數高達325萬 4,129次,為總額管制量19萬1,778次嘉獎的16.97 倍,該注意事項顯已形同虛設。再者, 警政署對各警察機關及所屬單位執行各項勤(業)務及重點工作, 均進行團體績效評估,其獎勵總額自應依各機關績效表現而定多寡, 但竟以各機關員額數核算,亦有失獎勵的本旨, 內政部允應督導所屬儘速檢討改善。
三、 警察人事法制基於業務特性,在陞遷(包括遷調與陞職) 時重視獎勵積分,其目的在於鼓勵警察人員勇於任事, 不次拔擢表現優異之人才。然因「遷調積分」獎勵分數無上限, 各警察機關基於員警回鄉服務之需求或鼓舞士氣等考量, 恐造成競相提高獎勵,且過度稀釋年資與考績所占比率;相對於此, 「陞職積分」對共同項目積分因設比例限制,在獎勵案件倍數增加、 評分計算方式久未檢討修正的情形下,達比例上限者眾, 則可能形成齊頭式平等,致主官評分成為唯一關鍵, 恐違第七序列以下職務人員應採功績取向之原則。種種現象, 與獎勵浮濫互為因果,均不利於警察人事制度之本旨及正常發展, 內政部實有深入檢討改善的必要。
四、 部分警察機關辦理記功以下之平時考核, 不論其事實及獎額有無明確標準,未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或核議, 逕由人事單位層報主官核定後下達,不符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 定之程序;且獎勵人令僅下達受獎人及相關單位而未對內公告, 亦違反獎勵激勵士氣之本旨及公開透明原則。 內政部應督導所屬檢討改善, 並研議公布各警察單位獎勵統計數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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