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倉黑手深入,高雄氣爆善款成陳菊小金庫?
【 數位網報記者陳漢墀/9/3台北報導】
違反公益勸募條例,呼籲檢調應儘速調查李瑞倉及相關人等
731高雄氣爆發生後,高市社會局召開法規小組會議與局務會議,通過『高雄市政府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社會局將捐款專戶要點送市政會議討論前,卻遭時任秘書長李瑞倉逕自修改要點四點第十款將『行政費用,以本專戶總收入計算不超過千分之一為上限』,修改為『其他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李瑞倉明顯違反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2條。
依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草案,應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第2項規定:「前項草案,如屬……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或其他重要事項者,應先邀請或簽會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簽會法制局審查通過後,提請市政會議審議。」李瑞倉若有其他意見或想法,應從新依循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由局(處、會)務會議審議,並簽會法制局審查通過後,提請市政會議審議。而非擅自修改就提市政會議審議。故李瑞倉已違反『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
高雄氣爆是屬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爆炸』災害,第45條,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換句話說,高雄氣爆民眾捐款,只能用在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不得挪用在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但高市府卻使用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拿來購買電腦、影印紙、隨身碟、照相機、碎紙機…等行政辦公用品,並非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故已嚴重違反『災害防救法』。
捐款非指定用途計畫有16個局處,共提出55案,經高雄市議員調查,都發局挪用救災善款1萬3支付處室電話費及主管行動電話費、網路費,4萬8支付空污費,捐款19萬多購買電腦、4萬3購買平板電腦、6萬6購買筆記型電腦、1萬3購買螢幕、4萬9購買隨身碟、1萬8買傳真機、3萬3買碎紙機、2萬5買照相機、3萬3投影機、11萬購買影印紙(155箱。以一箱5包,每包500張,500張x5包x155箱=387500張)。消防局挪用救災善款19萬多汰換各外勤分隊值班台破舊桌椅,7萬7赴日考察石化管線滅災管理,8萬9建置救災車輛停放區搭設遮陽棚,93萬購置薪資管理系統,81萬購置e化公務系統整合暨財產管理系統。
都發局建房屋修繕實施計畫中,使用捐款7萬多購買電腦、1萬7購買電視機。衛生局心理衛生計畫使用善款12萬多購買電腦、購買25箱再生紙共計1萬9千元。工務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使用善款購買影印紙、電話機、無線喊話器。
以上種種皆非『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事項』,全國民眾的善心捐款,大眾希望每一分錢都是用在每位災民身上,怎會被陳菊時的高市府拿來添購辦公所需相關用品,這不是爛用善款?爛用民眾的善心嗎?
高市府送衛福部81氣爆意外事故勸募活動計劃書,衛福部於103年11月20日函復高雄市府時,其中說明第3點也提到,請高市府須依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731高雄氣爆善款約45億6千萬元,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所以依公益勸募條例高雄氣筆善款最多必要支出為5370萬(870萬+4500萬=5370萬),但時任秘書長李瑞倉逕自修改要點四點第十款將『行政費用,以本專戶總收入計算不超過千分之一為上限』,修改為『其他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明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9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李瑞倉及相關人等明顯違反『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災害防救法』、『公益勸募條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我們呼籲司法單位儘速調查李瑞倉及相關人等,違法者應依相關法令處罰。
我們也發現高雄市政府於103年8月12日召開第182次市政會議,出席的局處首長,目前仍位居高位。劉世芳、賴瑞隆、鍾孔炤為現任立法委員,李永得為現任客委會主委,蘇麗瓊、何啟功為衛福部政次,曾文生為經濟部政次,許傳盛為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執行長,吳宏謀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瑞倉為中華投資董事長,史哲為民進黨中執委。
從上週氣爆記者會後,我們提出十問陳菊,希望民進黨及總統府陳菊秘書長還有上述出席182次市政會議之人等盡快回應,給高雄市民及全國捐款民眾事實的真相,請不要在情緒勒索,轉移焦點,儘速將事情的真相釐清說清楚講明白,
一、 重大市政決策的市政會議,為何只開19分鐘?
二、 捐款作業要點草案,這麼重大的市政決策為何沒有逐條討論?
三、 捐款作業要點草案,為何能讓李瑞倉大筆一改,代為決行?
四、 李瑞倉祕書長有跟陳菊報告,他修改草案的內容嗎?
五、 請問陳菊是知情並且同意授權代決草案修改嗎?
六、 或者您陳菊是知情且默認。但製造完美切割?
七、 還是陳菊完全不知情,被李瑞倉蒙在鼓裡?
八、 李瑞倉是否違反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九、 李瑞倉是否欺上瞞下?還是一心護主,罔顧公務人員操守?
十、 到底內簽公文上的「可」字是誰批寫的?如果確定是李瑞倉,是否陳菊前市長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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