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新莊高中師生衝突,教育部及高雄市應檢討改進
【 數位報記者陳漢墀/9/17台北報導】
監察院於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對「 高雄市立新莊高中師生管教衝突」一案之調查報告, 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應就下列各點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一、 新莊高中張姓導師於106年,與A生發生數起管教衝突事件,A生 家長四度詢問並要求轉班, 然該校不斷表示歷來未有學生於學期中轉班前例, 未依規定啟動轉班機制,視學校和諧比學生受教權更為重要, 致使事件擴大,更添紛爭,難謂允當,管教衝突事件如下:
(一) 106.11.2 A生因生理痛請假未先行報備, 雖已請同學代為轉告並於當晚以通訊軟體LINE補請假, 仍被張師要求寫600字心得報告,並以之作為張師簽假卡之條件; 違反教育部104年對於「書面自省」之函釋:「 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 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 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亦應尊重學生意願, 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
(二) 106.11.29 A生因爬樓梯覺得熱而鈕釦未扣,張師認其違反校規服裝儀容不整, 要求其寫300字心得報告,A生遵照教官建議寫事發經過, 卻引來張師進一步負面評語與責難;
(三) 106.12.29 A生在課堂上使用手機,上課途中在穿堂被張師攔下, 張師未顧慮外人在場,得以見聞師生談話經過, 在校外第三人面前談論學生私人輔導與管教事務長達26分鐘, 甚至延誤A生上課時間。
二、 張師身為導師,於學生違規或言行不當時, 依教師法固有輔導與管教之義務, 然其輔導與管教方式允應適度調整,並合目的性, 避免造成學生自我否定或心理傷害。
另,該校地處高雄,長年炎熱,大多數老師皆未完全要求學生遵照「 鈕釦齊全並依規定扣好」之規定,校方長期「規定從嚴,執法從寬」 ,實非良好之法治教育。
尤甚者,該規定亦誤導初任導師之張老師完全照章行事, 以致引發師生衝突。然106年事件發生後,107年校方修正校規 ,對該條不符時宜與氣候、無法執行之校規竟毫無修正, 令人殊為不解。
三、 本案學校外部委員參與之「調查小組」,已認定張師違反4種法令, 然該校教評會並未說明何以不採之理由,僅建議口頭警告調整職務, 恐增外界「師師相護」之疑慮與誤解。
此外,張師106學年度考列甲等,與「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之規定, 容有未合。
四、 校方表示,資深教師多不願擔任導師, 初任教師擔任導師現象日益普遍,然其教學及帶班經驗未必足夠。 教育部允應普查瞭解,若多數學校亦如此,對初任教師擔任導師者, 應有系統性之輔導協助,學校亦應協助其精進班級經營、輔導、 親師及師生溝通等相關專業知能,並提供各種教育支持,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並保障學生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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