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胡景彬快4年未行動,高鳳仙請司法院盡快懲戒


數位網路記者陳漢新墀台北報導/ 2018,4,12

號稱最貪法官的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因婚外情30年,涉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藉職務審判之便由同居人收取財物賄賂,與友人藉民事訴訟事件詐欺當事人財物及不當利益,經監察委員高鳳仙、趙昌平、黃煌雄於2014年620日提案通過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高鳳仙表示,胡景彬經三審判決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確定,處有期徒刑4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並褫奪公權4並發監執行。其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亦經臺中高分院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並褫奪公權8年在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據媒體報載,因法院未將胡景彬所涉貪瀆案列為重大矚目案件,且台中高分院於去年6月判刑後拖到9月才上訴,最高法院遲至11月才分案,胡景彬已於今年1月獲准假釋出獄,引發各界批評。

高鳳仙說,胡景彬既經法院判決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其涉犯貪瀆罪部分並經臺中高分院於去年627日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違失行為明確。但彈劾案迄今快4年,職務法庭卻未做懲戒處分。2015年修正之公務員懲戒法將停止審理期間由「刑事裁判確定前」修正為「第一審刑事判決前」,法官法並未規定可以裁定停止審理程序,職務法庭亦未裁定停止審理,且未做成任何懲戒處分,嚴重延宕審理程序,實非正當。

高鳳仙認為,胡景彬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褫奪公權4年被司法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免職,但此為「法定免職」,褫奪公權期限屆滿後,即可再任公職,且於免職後,可擔任律師。但職務法庭如依法官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為「懲戒免職」,則褫奪公權期限屆滿後,不可再任公職;如依該條第12款規定為「懲戒免職」或「懲戒撤職」,則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如依該條第23款規定為「懲戒免除法官職務」或「懲戒撤職」,不得回任法官職務。因此,胡景彬雖受褫奪公權宣告,但仍有受懲戒之必要。

高鳳仙委員於今日簽請監察院發函司法院,請職務法庭盡快審理彈劾案,依法做出懲戒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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