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名委員張天欽自傳


..、生   日       195438
(記者註:為讓海外人士看懂,記者將民國紀年改為西元)
二、現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專 
    法律(海商法、通訊傳播法、科技法律、營建法律)

四、學歷及考試     
(一)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法學組(1972.9-1976.6)
(二)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1976.9-1978.12)
(三) 司法官、律師考試及格(1978)
(四) 美國杜蘭大學海事法碩士(1981.8-1982.5)
(五)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海運法比較研究1982.8-1984.1)
(六) 路易斯安那州律師考試及格(1984.4)
     
五、主要經歷   
()專任職務
1、理律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1979.1-1980.7)
2、海國法律事務所所長(1984.12-2000.5)
3、台北律師公會監事(1990.4-1996.3)
4、台灣法學會商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1991.1-1997.1)
5、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屆董事(1995)
6、交通部科技顧問(2000.5-2000.12)
7、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董事(2000)
8、海國法律事務所所長(2001.1-2016.6)
9、行政院科技顧問組顧問(2002-2008)
1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籌備處兼任法制組長(2003.12-2005.12)
11、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2016.9-2016.12)
     
  ()兼任職務
1、臺灣國際物流暨供應鏈協會監事(2015.5.20-2018.5.20,未支領任何報酬)
2、跨部會醫療管理服務產業推動小組委員(2016.6.14迄今,未支領任何報酬)
3、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委員(2015.6.14迄今,未支領任何報酬)
4、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理事(2016.6.20迄今)
5、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董事兼副董事長(2016.7.12-2019.4.15,未支領任何報酬)
6、民主進步黨廉政委員會主任委員(2016.7.31迄今,未支領任何報酬)
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評議會法律類委員(2016.11.9-2018.10.1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領出席費)
8、財團法人氣象應用推廣基金會監察人(2017,1.1-2019.12.31)
9、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委員(2017.2.2-2019.2.1,未支領任何報酬)
10、     衛生福利部國際醫療政策諮議會委員(2017.3.21-2019.3.20,未支領任何報酬)
11、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第2屆委員(2017.6.25-2019.6.21,未支領任何報酬)
12、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第10屆董事(2017.12.1-2019.12.1,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領出席費)

六、具體優異事蹟  
(一) 考取路易斯安州律師資格,並為路州外國學生打出一條考律師執照的通道。
(二) 短期取得杜蘭大學博士學位資格

七、自傳    
我出生在嘉義縣,父親是蒜頭小學校長張慶星,母親乃臺南第二女中畢業,教了一段書後,就辭職照顧八個小孩。
做為一個最小的小孩,與父親年紀相差四十歲,自然與其他較長兄姐有一段年齡差距,受到不少照顧。但上初中,仍離家住宿學校,高中更遠上臺北念書。
父親在我大二升大三時中風,當時醫學尚不發達。發現雖早,以今日之科技,尚可全部恢復,但卻中風十二年直至過世。我原獨立之個性,更淬練出堅強。
在美國讀書那段時間,可說是人生命運最順暢的階段。不論是協助配偶取得杜蘭大學法學院入學許可,自己申請到博士班入學資格,協助學弟申請到JD入學許可,赴德州奧斯汀做訪問學生,乃至取得博士學位,短期準備考取路易斯安州律師資格,均為同學所稱許。更重要的是,不服路州不同意外國人考律師資格之規定,而與南非、印度、孟加拉、法國同學一起打違憲官司,為路州外國學生打出一條考律師執照的通道。
返國後以執業律師為主,但仍不忘將所學之專業知識廣為傳播。因緣際會,因替二二八受難家屬、團體爭取原立法委員主張死亡者賠償五十或一百萬元之立法不合理,應立法與當時冤獄賠償一千萬元之數額相當方屬正辦。雖立法院調整為六百萬元,自己卻被推舉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1屆董事(1995) ,有幸參與訂立一套不同受難情形之賠償機制。這套賠償機制大抵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白色恐怖基金會)賠償機制所沿襲。
巧合的是,2000年當時負責白色恐怖基金會之蔡清彥董事長商請我私下幫忙,其後並邀我擔任案件審查小組委員,以至董事,直至此基金會關燈為止。
2002年又受行政院科技顧問組之委託,以顧問身分,負責籌組一個團隊,草擬通訊傳播基本法及組織法。於二個月內完成草案,並即開始籌備此一委員會,直至其正式成立。記得第一個挑戰,是一個專家提問:「你是通訊傳播之外行,我們都是一、二十年的專家,這些年來都完成不了這二法案草案,你憑什麼答應政委,答應院長,可在四個月內完成?」。記得在73年,我拿到同等學歷,可以考美國路易斯安那州律師考試時,我太太(註:楊芳婉,第六屆立委,現任監委)也問我類似問題:「你來美國是唸海事法,那是不考的,律師考試要考的都是你沒唸過的,只剩50天,不要浪費時間做沒意義的事」。
今天這個自傳,乃為行政院提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而寫,自經歷84年底參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白色恐怖基金會,超過十五年的參與期間,雖較自己國際物流及國際海空運專長逾三十五年之經驗為短,但也自信只要給予機會應可不負交付之使命。

八、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職務之自我期許及抱負
做為一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副主任委員之被提名人,依委員會組織架構及人力配置圖,上承主任委員之領導。復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13條,以委員會議議決之方式執行委員會相關事務。既然被提名時,乃以法律專業充任副主任委員此一職務,理應確保促轉會執行之職權依法而為。
促轉會設四任務小組(9),一開始設定副主任委員兼任歷史真相調查組召集人,負責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具體而言,不但要發現真相,平復司法不公,尋求正義(公義),且要促進社會和解。
誠如主任委員提名人所言,「探索真相、伸張公義、追求和解」乃主任委員領導促轉會的核心價值,而這均是此一小組之工作。足見促轉會之主核心即是要與世界同步,發現真相,追求和解(南非式轉型正義)
促轉條例賦予促轉會強大之調查權,不但對人員、組織可以進行調查(16),對於相關證物,亦可攜去或留置(15),並可命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提出證物,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14),在在證實為了發現真相,立法者賦予促轉會強大之調查強制權。則促轉會理應積極任事,俾不負社會之期待。
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完成含完整調查報告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1) 。雖立法有得延長之規定並每年延長,但宜在二年內完成相關工作,早日達成發現真相,完成和解,使社會邁向正常的途徑。
不可諱言的,在威權統治時期,進行經濟改革,我國在經濟上曾為亞洲四小龍之首。邁入政治改革,成為亞洲重要的民主國家,且為華人唯一的民主體制國家,但始終脫離不了威權的陰影。雖有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意圖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二二八條例第1),給予不當受裁制者補償及回復名譽(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4)(另參考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但政黨惡鬥不停,急須再有促轉條例之妥善正確執行,以擺脫不必要的政治鬥爭,使國家邁入一個正常社會,俾能在經濟上正常發展。

九、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推動之重大政策議題之看法
(一) 開放政治檔案的問題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開放政治檔案是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第一步,唯有還原歷史事件發生時的官方記錄,方能使受害者、加害者、兩造親屬及一般民眾更瞭解事發過程、拉近認知差距,進而推動平反、和解等工作。
    在政治檔案沒有公開前,加害者、受害者的身份與數量皆難以掌握,社會上的悲情與對立因此難以消弭,各方勢力透過政治角力,爭奪歷史詮釋權並為彼此貼標籤。在不侵犯隱私權的前提下開放政治檔案,透過多元證據交互比對,讓威權時期歷史具像化,此為轉型正義最為重要的關鍵起手式。
(二) 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

遺址的問題
    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的界定在台灣並非毫無疑義,政府必須在尋求社會最大公約數下妥適處理,避免在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激化社會對立,使不友善勢力藉此滲透分化臺灣。 
    德國處理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的經驗或可提供臺灣借鏡。
    德國是全球唯一經歷過兩次轉型正義的國家,第一次是二戰後「去納粹化」、第二次是東西德合併後的「去共產化」。對於納粹時期的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德國透過嚴格的標準處理,所有納粹遺留的東西幾乎被消滅殆盡,而東德共產時期的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則因歷史脈絡不同,需要透過更細膩方式處理,例如以博物館呈現東德日常生活用品及媒體出版品,使德國從自己的國家記憶中解放出來,並成為觀光客參訪的景點。
(三) 平復司法不公、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的問題
    過去臺灣處理二二八的缺憾是: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德國作為加害者國家的轉型正義經驗卻告訴我們:如果加害者及其後代只想避談過去或扭曲真相,將使自己陷於受害情境中。
    當世代間存有無法坦言、不容許深入探詢的雷區時,親歷創傷的上一世代,或苦於「創傷後症候群」,其精神狀況也可能造成家庭內的跨世代傷害傳承。不想或不敢去面對,最後留下的不會是船過水無痕,反倒是任由未被驗證的歷史記憶,相互糾結成一個互信基礎薄弱的社會。
    臺灣的國際處境特殊,眾志成城也未必足以克服來自外部的各種打壓,遑論未走出晦暗歷史縈繞的分化社會。我們必須讓證據說話,在歷史檔案的基礎上還原真相,為遭受冤假錯案的受害者平反,方式包含金錢補償、恢復名譽,歸還、補償被充公的財產以及除罪等。弭平歷史傷痛後臺灣社會方能真正凝聚向心力,面對外部節節進逼之挑戰。
(四) 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問題
    國民黨在威權時期所累積的不當黨產,目前已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完成初步清查程序,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未來將與其密切合作,在既有基礎上釐清國民黨各種不當黨產屬性,並配合冤假錯案歷史檔案,將屬於非法侵佔的不當黨產歸還受害人及其遺族。其餘不當黨產則收歸國有,未來可用於平復司法不公之金錢補償,以及推動國家重大公共政策的基金。
    不當黨產的追討已有前例可循,早在兩德統一前,東德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國會便著手修正東德政黨法,依照新法第20a條成立了清查東德「德國統一社會黨」以及其附隨組織、法人機構、人民團體財產的「東德政黨與人民團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兩德統一條約亦允許東德政黨法相關條文在統一後繼續擁有法律效力,故此委員會持續運作至95年方才解散,總計追討約16億歐元不當黨產,其中部分成為德國轉型正義基金會的創始基金。

                    -----來源------行政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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