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銀違洗錢防制,2案共罰140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核有未依行為時規定申報,分別核處新臺幣40萬元、100萬元共140萬罰鍰
2017-10-26
一、 時間:106年10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ㄚ
四、 違反事實理由:依據金管會105年間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相關作業核有下列缺失:
(一)該行岡山分行及湖口分行共計3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
(二) 該行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交易未確實查證,經該行重新檢視研判,有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情事,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
五、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100萬元。
六、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金管會已要求該行加強洗錢防制作業,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並強化交易監控等措施。
二、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ㄚ
四、 違反事實理由:依據金管會105年間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結果,該行相關作業核有下列缺失:
(一)該行岡山分行及湖口分行共計3筆大額通貨交易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
(二) 該行對符合疑似洗錢表徵交易未確實查證,經該行重新檢視研判,有未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情事,核有違反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1項及本會「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7條規定。
五、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4項規定,分別核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100萬元。
六、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金管會已要求該行加強洗錢防制作業,落實確認客戶身分並強化交易監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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