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介
學歷: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李滿治 Grace Mang-Chih Lee 董事長
董事長
經歷:董事長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秘書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室主任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
-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科長
董事長的話
由於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的實質不對等,加上發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循著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消耗的成本也不符合經濟效益,縱使進行訴訟外爭議處理,多數亦缺乏法律依據。在2008年連動債銷售風暴之後,更突顯國內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的欠缺,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爭議處理機制。
為協助金融消費者於發生糾紛時,能有一具法律規範效力的爭議處理機制,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我國於民國100年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即是依金保法設立之金融消費爭議專責處理機構,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金保法施行之後,於現行紛爭解決機制外,多一種機制供金融消費者選擇,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評議中心成立迄今,紛爭解決率已達六成以上,有效發揮訴訟外紛爭解決之功能,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爭議。
未來,評議中心將持續落實金保法之宗旨,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辦理金融教育宣導,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而努力,共創金融消費者、本中心以及金融服務業三贏的局面。
學歷:
-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
- 美國波士頓大學金融法學碩士
-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碩士
-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與保險學系碩士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張冠群 Kuan-Chun Johnny Chang 總經理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
經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兼總經理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會委員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委員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型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委員
- 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兼秘書長
- 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委員
- 法官學院講座(金融法與法學英文)
- 中央健康保險局講座(保險法)
主委的話
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目的,在於提供訴訟以外,以有效迅速、成本較低廉且較富彈性的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爭執。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即本此精神,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而於2012年1月成立。
金融消費評議制度有下列特點:
一、 迅速性
評議程序辦法規定,本中心受理評議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最長得延長二個月。程序上,較一般訴訟程序快速。
二、 成本低廉性
再以成本低廉而言,本中心繼受英國公評服務機構(FOS)的制度,不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俾利消費者擴大利用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處理金融消費糾紛。
三、 有效性
本中心的評議決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及第三十條,經消費者接受後,評議即可成立,因本中心已與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約定,投資型商品之爭議標的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非投資型在十萬元以下之案件,評議決定對金融機構有拘束力。又評議成立後,經法院核可,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程序上雖較簡便,卻不失其有效性。
四、 公平合理
本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之公平合理原則,在權衡雙方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後,可作成較法院判決有彈性或於無法律規定時依法理之評議決定,此亦本中心評議制度之重要特性。
正因本中心替代性爭端解決功能之發揮,本中心自2012年設立以來,每年處理之金融消費糾紛(含申訴、調處與評議)超過2000件,數量高於各級法院,彌足彰顯本中心之績效,亦見金融消費者利用金融消費評議制度解決爭端之觀念,已漸趨成熟。
值得注意者,2015年1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新增第十三條之一,就同一原因事實之爭議案件,得由20人以上之金融消費者,授權相關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團體評議」。此一進一步提昇金融消費評議功能之新制度,賦予本中心新的功能與挑戰,亦為未來工作重點之一。
祈願本中心同仁在林國全前董事長、林建智前董事長、姜世明前主委、莊永丞前主委及各位同仁過去已建構之良好基礎及現任李滿治董事長的領導下,將本中心作為替代性爭端解決機構之功能,推升至一嶄新之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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