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姿婷利用蔡同榮、余天、游錫堃名義騙三千萬,判關7年半定讞
| 【裁判字號】 | 104,上易,1274 |
| 【裁判日期】 | 1050113 |
| 【裁判案由】 | 詐欺等 |
| 【裁判全文】 |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姿婷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易字第403 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613 號、101 年
度偵續一字第16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姿婷被訴詐欺謝麗慧部分撤銷。
廖姿婷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事 實
一、廖姿婷係金月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金月公司)之董事長,
以不動產仲介之姿活躍於商界,交友廣闊,時常對外宣稱自
己與眾多政壇人士熟識。廖姿婷前(1)因侵占案件,於95年間
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
96年5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2)因詐欺案件,於97年間
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14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
97年4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3)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於
101 年間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94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4)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
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1)至(3)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減
字第68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6 月、3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上開(1)至(4)經新北地院以102 年
度聲字第138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且
因已執行1 年1 月而刑期折抵期滿。是上開(1)、(2)罪分別於
96年5 月29日、97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明知
其所經營之金月公司因週轉困難,已無清償能力,竟仍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間以
下列方式向下列人等詐取錢財:
(一)廖姿婷於98年間認識時任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之副理謝麗慧,
98年底被告所經營之金月公司需錢周轉,正巧廖姿婷得知李
明珖受有興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南公司)之負責人
王振弘委託,代尋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地下室10
5 部機械獎勵停車位買主,便向李明珖表示有意代為尋覓買
家,且向李明珖提議可建議興南公司搭配該址18樓之房屋一
同出售賣相較佳。廖姿婷明知興南公司本意僅要出售該址地
下室105 個機械獎勵停車位,同址18樓之房屋並無銀行貸款
問題,興南公司就該18樓房屋並無委託售價,僅同意如有人
有意購屋,先出價再談乙節,廖姿婷為詐取謝麗慧之金錢供
金月公司周轉之用,竟向謝麗慧詐稱:「興南公司有貸款問
題,18樓之房屋連同地下室108 個停車位(105 個獎勵停車
位加18樓3 個法定停車位)已面臨法院拍賣危機,興南公司
同意以每坪新台幣(下同)53萬元之價格出售臺北市○○區
○○○路0 段00號18樓之房屋,然上開房屋必須連同地下室
共108 個停車位一同出售,倘謝麗慧願意借錢資助伊買下地
下室108 個停車位,願意以每坪50萬元之金額將18樓之房屋
出售給謝麗慧,且已有多組人馬有意承購停車位,買得停車
位後可以很快轉手獲利。」等語,致謝麗慧信以為真,誤以
為廖姿婷確實有意購買108 個停車位,且只要資助廖姿婷金
錢使其購得停車位,即可以每坪50萬元之低價購得該址18樓
之房屋,因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
,總計920 萬元,至廖姿婷指定其女兒黃菱瑤(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帳戶中,作為出借廖姿婷購買108 個
車位之用,廖姿婷則交付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
,並向謝麗慧佯稱:「上開支票均係伊出售房屋時,其他公
司所交付之客票。」等語以為拖詞。嗣謝麗慧交付920 萬元
後,屢屢向廖姿婷催促18樓房屋簽約乙事,廖姿婷均編造興
南公司負責人出國、權狀遭越傭偷走等藉口推託,99年3 月
15日通知謝麗慧之丈夫林建煌得以進行簽約,卻不見興南公
司之人出面,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到期後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
,廖姿婷亦自承向謝麗慧借得之金錢並未用在購買停車位,
係作為金月公司周轉、發薪及轉借他人套利之用,謝麗慧始
知受騙。
(二)廖姿婷於99年間於臺北市中山區下埤里里長辦公室聊天認識
曾玉隨,之後曾玉隨時常參加廖姿婷所舉辦之旅遊,亦曾由
廖姿婷帶團前往民視電視台參觀,曾玉隨相信廖姿婷為有地
位之人且有相當資力之人。於100 年初,廖姿婷明知其財力
狀況不佳,因周轉困難,需錢孔急,竟向曾玉隨佯稱:「前
第一夫人吳淑珍曾寄6 封書信給伊,致使伊的帳戶均遭政府
凍結,須對外借款。」等語,並出示6 封信件予曾玉隨以取
信為曾玉隨,曾玉隨雖不識字,惟因相信廖姿婷所述內容,
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乃接續於
| |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