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泰商業銀行被罰600萬元

裁罰時間:96年3月15日(金管會第140次委員會議通過)二、受裁罰對象:萬泰商業銀行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四、違反事實理由:萬泰銀行於94年11月至95年6月辦理「小額信用貸款理財關懷優惠專案」,將逾期2至3個月現金卡客戶轉貸為中期放款正常戶時,未重行辦理徵信,審慎評估個別現金卡客戶之財務狀況、還款能力,且未確實執行該行訂定之相關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執行,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之規定。五、裁罰結果:(一) 依銀行法第129條規定,核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二) 命該行全面檢討分層負責規定之妥適性,及查明是否有人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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