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公務員違法兼職遭糾正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有3名公務員,2名約僱人員違法兼職,且其中竟有員警 涉案未移付懲戒即退休,另有31名臨時人員、技工、契約駕駛、 工友與澎湖縣議會有2名臨時人員兼營商業, 均因契約未明定不得兼職而無法加以議處,顯見其事前未落實監督管 理機制,事後亦核有未積極查處違失等情,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與糾 正案
「依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103年3月24日函附『具有商號 或公司負責人身分之人員清冊』所載,澎湖縣轄管機關有郭宇崧等4 2人以獨資或合夥方式兼營事業行為, 相關單位有無落實監督管理機制」乙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 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5年1月7日通過高鳳仙委員 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針對本案相關業管權責,函請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檢討改進及銓敘部等有關機關妥處辦理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員任光國於其任職期間違法商業登記為「 福氣大餅鋪」商號負責人、 澎湖縣湖西鄉公所圖書館管理員洪瑞男於其任職期間違法商業登記為 「瑞成堂中藥房」商號負責人、 該公所村幹事許宗瓦於其任職期間違法商業登記為「 巧沛東方美漢堡東衛店」商號負責人,均違失行為明確。 澎湖縣政府知悉上開違法兼營商業行為後, 均未立即依法先予停職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而且對任光國核予申誡一次之輕微處分後於103年9月16日准其 退休,雖本案遲至本院調查後始於104年9月22日將洪瑞男及許 宗瓦移送懲戒,但對任光國迄未依法移付懲戒,實有嚴重違失。
二、聘僱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約僱人員鄭家瑜知法犯法,違法商業登記為「 瑋瑜有限公司」負責人長達1年半; 澎湖縣七美公所約僱人員夏建成違法商業登記為「吉利葬儀社」 商號負責人僅5個月,均有違失。 澎湖縣七美公所知悉後核予夏建成申誡1次之處分, 澎湖縣政府知悉後對鄭家瑜為非屬懲處類型之口頭告誡, 未為任何處分,實有明確違失。
另本案調查報告針對澎湖縣政府及其所轄單位有31名臨時人員、 技工、契約駕駛、工友與澎湖縣議會有2名臨時人員兼營商業, 均因契約未明定不得兼職而無法加以議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遲至 本院調查後,始於104年6月1日邀集各主管機關召開會議應將臨 時人員違約兼職納入考核規範並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定等建議 ,態度過於消極被動等缺失,函請該處檢討改進,允應提出更具體有 效之對策,協助政府妥適解決臨時人員及工友違約兼職問題;又本案 調查報告針對公務員違法兼職問題顯示缺乏查核平台及宣導不足, 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雖於同年5月25日共同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 商,獲致建置查核平台提供公司(商號) 相關資料俾利各機關查核管制之共識,惟迄今仍未建置所見相關問題 ,函請該等機關妥處辦理,允應加強宣導公務員違法兼職之法律規定 ,並應盡速與經濟部等機關共同建置查核平台, 定期查處公務員違法情事,俾建立制度,以維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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