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委會選前提醒
(臺北訊)選委會說,本次選舉將於1月16日舉行投票, 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當天應注意下列事項, 以免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提醒,本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至1月15 日止,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例如舉辦競選晚會、 掃街遊行或拜票等競選或助選活動, 均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 惟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 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 午10時後之時間限制。
另投票日均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包括不得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 或委託夾報散發文宣品等行為。另投票日穿戴候選人號次、姓名、 或政黨名稱,或其標誌之服飾者,亦涉嫌違反選罷法,違者處新台幣 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處新臺幣5 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本次選舉第一次開放民眾使用攝影器材紀錄開票過程,惟開票期間仍 然不得影響開票程序進行或其他民眾觀看開票過程,例如使用閃光燈 、補光燈或其他光源,攝影民眾或其所持有之器材亦不得越過參觀席 ,攝影器材也不能阻擋其他觀看開票民眾視線,或是以言語、 手勢等方式,指揮、干擾或中斷開票作業,甚至針對特定開票所工作 人員進行拍攝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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