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委會選前提醒

(臺北訊)選委會說本次選舉將於116日舉行投票,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當天應注意下列事項,以免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罷免法。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提醒,本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至115日止,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例如舉辦競選晚會、掃街遊行或拜票等競選或助選活動,均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惟於廣電媒體播放競選宣傳廣告,應屬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故不受上開上午7時前或下10時後之時間限制。
另投票日均不得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包括不得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文宣品等行為。另投票日穿戴候選人號次、姓名、或政黨名稱,或其標誌之服飾者,亦涉嫌違反選罷法,違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千元以下罰鍰。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5千元以下罰金。
選舉人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本次選舉第一次開放民眾使用攝影器材紀錄開票過程惟開票期間仍然不得影響開票程序進行或其他民眾觀看開票過程例如使用閃光燈、補光燈或其他光源攝影民眾或其所持有之器材亦不得越過參觀席攝影器材也不能阻擋其他觀看開票民眾視線或是以言語、手勢等方式,指揮、干擾或中斷開票作業甚至針對特定開票所工作人員進行拍攝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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