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衛生局稽查「鮮洋食品」逾期食品,確認業者已停產未出貨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19日新北報導)臺南市衛生局18日查獲「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於德安百貨14樓倉庫儲存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原料及其加工品, 新北衛生局同日午夜接獲通報,19日上午即刻兵分二路會同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前往該公司位於林口倉庫及大大茶樓新北永和店2處稽查, 已確認業者停止生產出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做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反者依同法第 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 遵守食品相關規定,確認原物料及產品衛生安全, 以維護消費者飲食權益。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