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梓安、魏曜笙兄弟騙媒體出書,詐民眾千萬遭處重刑(漏網)

【裁判字號】104,金上訴,40
【裁判日期】1041126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梓安
選任辯護人 張耕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
度金訴緝字第6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812號、99年度
偵字第1926、2958、18221、18222、18223、18224、18617、220
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6之罪刑暨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魏梓安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一編號
16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附表一編號1 至15、17至20、22至36之共同詐欺
取財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同洗錢罪)。
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 年玖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
表二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壹、魏梓安與魏曜笙(原名魏文傑,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兄弟關
    係,魏曜笙曾於民國90年間,由商周出版社出版「18歲賺到
    一億:魏文傑和他不可思議的賺錢故事」一書,惟魏曜笙有
    多項前科,並未於書中所載時間至加拿大求學。其2 人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
    意聯絡,魏梓安對外自稱為「蔡國文」、「魏凱文」(「
    Kevin 」)或「陳元明」,魏曜笙則使用化名「魏曜晟」(
    Chris Wei ),而為下列犯行:
一、魏曜笙先於97年5 月26日成立汶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設
    立登記地為: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以下
    仍沿用舊稱)○○路000 號22樓,於97年8 月13日變更為:
    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關於該公司的變更登記
    過程,詳如附表三「本件涉案公司登記事項整理表」所示,
    下稱汶箂投資公司】,為該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並自97年6
    月10日起,擔任汶箂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 國際有
    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於97年6
    月10日更名為汶箂有限公司,再更名為汶箂資本股份有限公
    司,與汶箂投資公司同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000 號22樓
    ,再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37樓,關於該公司
    的變更登記過程,詳如附表三所示,以下簡稱汶箂資本公司
    )的董事長。其後,魏曜笙於97年7 月31日以汶箂資本公司
    總裁的名義,向臺灣德事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德事
    公司)轉租臺北101 大樓37樓(即臺北市○○路0 段0 號37
    樓)中的1 間小辦公室(僅容放2 至3 張辦公桌椅),作為
    汶箂資本公司的設立登記與營業場所。再於97年9 月間,邀
    得不知情的表兄鄒慶芳(涉犯本件罪嫌部分,業經判決無罪
    確定)擔任錢潮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該公司的變更
    登記過程,詳如附表三所示,下稱錢潮數位公司)的名義負
    責人,並由不知情之邱培洋、鄒慶芳擔任副總經理的職務,
    從事數位線上遊戲事業推廣、經營事宜。嗣魏曜笙於97年10
    月15日在薩摩亞註冊成立汶萊皇家家族集團公司(英文名稱
    :Brunei Imperial Family Group Compary Ltd),由魏曜
    笙自任該公司負責人。而錢潮數位公司自97年9 月底開始辦
    理人才招募事宜,對外以汶箂資本公司名義發布招才訊息,
    閆若涵(嗣改名為:閆郁馨)於97年9 月底參加汶箂資本公
    司、錢潮數位公司在臺北市信義區君悅飯店(原名凱悅飯店
    )舉辦之人才招募會後,因而結識對外自稱「魏凱文」或「
    陳元明」(「Kevin 」)的魏梓安。魏梓安謊稱負責汶萊資
    本銀行投審部,該公司負責人為其弟,並稱其弟與汶萊皇室
    的女兒是在加拿大唸書的同學,因此認識汶萊皇室,成為汶
    萊資本銀行的總裁,該公司從事IPO 的上市事業。閆若涵經
    由魏梓安介紹而認識自稱「魏曜晟」的魏曜笙時,魏曜笙並
    出示「汶萊皇家家族集團」(包括汶萊資本銀行、汶萊皇家
    基金有限公司、汶萊資本公司)名片,刻意混淆其設立「汶
    箂」與「汶萊」,並於97年11月間向閆若涵訛稱:其已取得
    汶萊皇室的授權,成立汶萊皇家基金公司對外募集資金、其
    是汶萊皇室集團亞洲區總裁、員工福利有10%投資獲利、可
    分配10萬元美金投資額度云云,鼓吹閆若涵投資以汶箂資本
    公司名義對外募集不實之「汶萊皇家基金」(FSO GREEN
    EARTH FUND,以下簡稱「FSO 基金」),並以電子郵件傳送
    相關投資計畫予閆若涵,因此使閆若涵陷於錯誤,投資10萬
    美元,並分別於97年12月10日、98年1 月10日,依魏曜笙的
    指示,各匯款新臺幣(未特別註明即下同)129 萬5000元及
    167 萬5000元至汶箂資本公司所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南銀行)世貿分行的帳戶、魏曜笙當時女友黃羽
    嫻之弟黃棋鈿(原名黃韋聰)開立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合庫銀行)延吉分行帳戶,復於98年2 月某日交付
    現金新臺幣38萬元與魏梓安(關於該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四
    「投資明細彙總表及資金流向圖」所示)。
二、魏曜笙、魏梓安邀閆若涵投資不實之「FSO 基金」前後不久
    ,即委由陸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陸台公司)開始辦理香港
    商汶萊皇家基金有限公司(英文名稱:THE BRUNEI RORAL F
    UND LIMITED ,關於該公司的設立及核備過程,詳如附表三
    所示,下稱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汶萊皇家基金託管公司(
    98年2 月20日更名為: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英文名稱:HUA
    NAN FUND STORAGE LIMITED,關於該公司的設立及變更登記
    過程,詳如附表三所示,下稱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為圖事
    後卸責,而利用鍾怡枝(所涉本件幫助詐欺犯行,經判決有
    罪確定)擔任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董事
    。其後,魏曜笙出資委請鍾怡枝前往香港辦理相關申請文件
    ,於98年1 月2 日成立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汶萊皇家基金託
    管公司後,復於98年2 月20日將汶萊皇家基金託管公司更名
    為華南基金託管有限公司,並開立華南銀行香港分行、香港
    恒生銀行等帳戶(關於「汶萊皇家家族集團」相關企業或關
    係人所開設銀行帳戶,詳如附表四中的「汶萊皇家基金公司
    投資款項流程圖」所示) ;又鍾怡枝依指示於98年5 月6 日
    至聯邦銀行開立華南基金託管公司的帳戶後,將前述公司資
    料及開戶文件交給魏曜笙,由魏曜笙、魏梓安提供該華南銀
    行香港分行、香港恒生銀行等帳戶,供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作
    為匯款申購不實之「FSO 基金」款項,幫助魏曜笙、魏梓安
    收受本件詐欺所得財物使用。
三、魏曜笙、魏梓安在完成前述公司設立登記前後,刻意混淆「
    汶箂」與「汶萊」,對外宣稱汶「萊」資本銀行、汶萊皇家
    基金公司、汶「萊」資本公司,為「汶萊皇家家族集團」關
    係企業,負責汶萊皇室在海外投資事業,專門協助海內外有
    潛力公司在香港或美國IPO 上市。而為取信閆若涵及其他不
    特定投資人確有「FSO 基金」,又於98年2 月24日設立汶萊
    皇家基金公司臺灣辦事處(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
    0 號37樓,即臺北101 大樓37樓),魏曜笙、魏梓安再說服
    不知情的閆若涵掛名擔任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臺灣辦事處負責
    人。魏曜笙、魏梓安於前述公司及辦事處設立完畢後,即承
    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利用與不知情的閆若涵、余蘭桂等
    通路商餐敘時,或余蘭桂等人舉辦研討會的機會,向不特定
    投資人介紹不實之「FSO 基金」,訛稱:該基金的保管機構
    華南基金託管公司乃華南銀行之關係企業,且汶萊皇家基金
    公司取得汶萊皇室授權而發行「FSO 基金」,該基金為私募
    基金,以馬來西亞「環保林」公司為投資標的,1 年為期、
    屆期保證還本,年利率則為6 %,每季固定派發高額利息,
    基金到期若有盈餘,投資人將可領取分紅云云,並提出基金
    商品說明書,輔以中、英文對照的汶萊皇家基金公司「信託
    憑證」(FUND CERTIFICATE)、「派息對帳單」及華南基金
    託管公司「保管通知書」等資料。又魏梓安與魏曜笙共同承
    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四「投資明細彙總表」編
    號34至36所示的游雨、張國器、孫桂珠等投資人佯稱:汶萊
    皇家基金公司新推出以全球生質能源控股有限公司(GLOBAL
     BIOMASS ENERGY HOLDING LIMITED ,下稱全球生質公司)
    為投資標的的「生質能源基金」及「全球生技領航基金」(
    GLOBAL BIOTECHDISCOVERY FUND),將原投資款項改買生質
    能源基金云云,並提供基金商品說明書、認購申請表格、保
    管通知書及基金憑證等文件,致使如附表四「投資明細彙總
    表」所示附表一編號2 至20、22至36所示之投資人(以下與
    閆若涵部分則合稱閆若涵等35名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
    誤以為確有「FSO 基金」、「生質能源基金」或「全球生技
    領航基金」等私募基金存在,自98年2 月間起至同年7 月間
    止,將如附表四「投資明細彙總表」所示附表一編號2 至20
    、22至36所示的投資款項,分別匯款至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設
    於華南銀行香港分行的帳戶、香港恆生銀行的帳戶及聯邦銀
    行的OBU 帳戶內(其中附表一編號16郭美杏部分,因其以個
    人及女兒即附表一編號21邱筱筠各投資1 萬9000美元、2 萬
    元美元,邱筱筠名下投資金額2 萬美金,應全數計入郭美杏
    投資金額內,共為2 萬9000美金,故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之
    投資金額,應更正為128 萬760 元),共計詐得美金130 萬
    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美金130 萬1100元),折合新臺幣
    4348萬2663元(起訴書誤載為:4330萬)得逞。另魏梓安與
    魏曜笙在閆若涵、余蘭桂等有疑慮之情況下,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地偽造KPMG獨立核數師
    報告、華南基金託管公司股東名冊(記載「LIN ,MING-CHEN
    」是該公司股東,該英文拼音與當時的華南銀行董事長林明
    成相近)等文件,以及冒用何志明名義,偽造香港卓黃紀律
    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於98年5 月間將華南基金託管公司香
    港註冊資料、張聰德會計師查核證明書(張聰德所犯偽造私
    文書罪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連同前述偽造文件,提供
    與閆若涵而行使之,並請不知情的閆若涵轉寄余蘭桂,足以
    生損害於KPMG、華南銀行、林明成及何志明。嗣經閆若涵於
    98年7 月間查覺有異,於98年7 月2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並通知余蘭桂等通路商停止銷售汶萊
    皇家基金公司募集之基金,魏曜笙、魏梓安始停止募集「FS
    O 基金」。其後於98年10月間,魏曜笙、魏梓安已無足夠資
    金支應「FSO 基金」利息,遂以汶萊皇家基金公司名義發函
    投資人,告知利息將統一於「FSO 基金」到期時再連同本金
    支付。事實上,所有投資款項已遭魏曜笙、魏梓安以洗錢手
    法提領花用一空。
貳、魏曜笙、魏梓安為掩飾、隱匿前述詐欺所取得的款項,竟將
    前述投資人匯入的款項於結售新臺幣後,存入汶箂資本公司
    設於華南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辦理轉
    帳至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設於同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
    幣帳戶,再轉匯至汶箂資本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再結售成新臺幣存入汶萊資本公
    司設於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魏
    曜笙等人提現朋分花用,而未用於投資「FSO 基金」(關於
    閆若涵等35名投資人匯款流向,詳如附表四「汶萊皇家基金
    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汶萊皇家基金公司投資款項流程
    圖之投資人最初投資款流向明細彙總表」、「汶萊皇家基金
    公司投資款項流程圖最終流向明細彙總表」所示),每季需
    給付投資人利息部分,則以汶萊皇家基金公司設於聯邦商業
    銀行和平分行帳戶內資金支應。魏曜笙、魏梓安將投資款項
    先後結售成新臺幣存入汶箂資本公司設於華南銀行世貿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其中一筆結售款330 萬2000元
    於98年5 月5 日存入汶箂資本公司華南銀行世貿分行的前述
    帳戶內,旋於同日轉帳至汶箂投資公司設於同一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年月7 日自汶箂投資公司設於華
    南銀行世貿分行的前述帳戶,匯款210 萬元至汶箂投資公司
    設於陽信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魏曜笙、魏
    梓安為免前述向投資人詐得之款項遭犯罪偵查機關查扣,竟
    共同基於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犯意聯絡,
    指示不知情的魏曜笙前女友黃秀禎,於同日自汶萊投資公司
    設於陽信銀行成功分行前揭帳戶提領現款210 萬元後,將其
    中60萬元存入黃秀禎設於陽信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另150 萬元則辦理定存。嗣魏曜笙、魏梓安陸續指
    示黃秀禎將定存辦理解約,而將前述款項領出後,在黃秀禎
    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9 樓住處附近,或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德安百貨附近,交付現款予魏曜笙
    、魏梓安2 人(此部分匯款流向,詳如附表四「起訴書所載
    洗錢流向圖」所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自己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
 、案經閆若涵、柯淑娥、謝可真、林溱芸、林唐寶琴、游雨、
    楊再發、張簡維平、張國器、余蘭桂、郭美杏、劉素芬、彭
    慧云、何志明、紀華士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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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被告魏梓安就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洗錢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
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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