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投保時應親自簽名確認

(本報訊)金管會提醒民眾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確實審閱充分瞭解契約內容,並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表示,保險商品除涉及契約當事人(要保人)外,亦涉及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契約利害關係人,相對於其他金融商品較為複雜,民眾購買保險時,應充分瞭解所購買之保險商品內容,並衡量自身之情形,避免購買不符合自己所需之保險商品。另因要保書包含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等三部分,其中告知事項要保人應據實填寫,如有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爰金管會特別提醒民眾應確實逐一檢視要保書填寫內容並確認保險商品提供之保障內容是否符合所需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及提供售後服務時,應向消費者詳實說明,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所屬公司將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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