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監委蔡崇義的另一面(轉貼)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3/4台北報導】
第五屆監察委員補提名候選人:蔡崇義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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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本報訊)
/攝影/本報資料照片(與監委候選人自傳無關)
蔡崇義簡歷
一、個人學聆、專長及人格適合擔任監察委員的特點
在我父母的年代,生活普遍貧困。父親初農畢業後一路檢定至國中老師,30歲時病危,從此立志獻身無酬傳教計47年。從念大學第一天,我們就要自己籌措學費及生活費。父母注重的是我們的信仰,所以從小就在教會服事至出社會當法官,生活的重心仍是教會,行公義,好憐憫慈悲,為做事的準則°
就讀朴子國小、嘉義北興初中、省立嘉義高中,大學讀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司法組(現改為台北大學),兼修企業管理系,因自覺法官易於自我限縮而喪失同理心,研究所念企業管理。個人除長期擔任法官外,公餘兼任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級)、成功大學法律系所、EMBA教授(級), 創立基隆婦幼保護協會,並長期從事兼職教會事奉及弱勢團體之服務。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驗及論理法則為審判的生命。大學時考上人事行政普考,67年退伍後結婚進嘉義縣政府社會科,年底轉職嘉義土地銀行(金融法務高考),72年考上司法官特考,74年結訓後先至台北地院報到,接著至連江庭行庭長職務,回來後至台北地院專辦重大肅貪案件,81年請調台南照顧雙親,歷經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法官(兼審判長、庭長、發言人), 97年派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99年轉調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103年任期屆滿回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任法官兼庭長迄今。
「調查經驗」的累積固然重要,但事實發現及人權保障天秤之權衡,更應重視。法官生涯大都辦理重大刑案及肅貪(任院長仍兼審判長)。也因對於案件之調查、審理有心得,
除在臺南高分院推動ISO9001國際品質驗證外,因自覺法官應注重養成教育,20年前開始每年自行編撰「候補法官參考手冊」,也因而推動司法院成立「法官參考手冊委員會」,個人負責實體法召集及撰寫刑事程序法。於任職院長期間則推動全區走透透與人民對話及親民示範法院。15年前雖連續兩年公函受邀至最高法院,因當時正在雲嘉南推動司法新制婉拒就任。至今在事實審刑事審判已逾30年,就人權保障及事實發現的權衡,稍有涉獵。多年辦案之經驗,對於擔任同質性較高的監委職權行使,應有所裨益。
我國憲政設計為「五權分立」,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調查之職能」為監察委員之基本學能,此職權行使與個人多年審判調查之學習,極為密切相關。精準而公正,令大眾信服之調查,可振興官箴,振衰起弊,讓違法亂紀者,得到懲儆,更讓貪贓枉法者,無所遞形。在擔任六年法院院長期間,融入管理元素,培養法官之榮譽感及向心力,讓法院直接與人民對話,讓審判貼切國民的法律情感,贏得台東、基隆轄區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如服務四年多的基隆地院審判缋效極為優異(均為全國法院前茅),行政绩效亦甚為亮眼。而監察權講究「時效及權衡」,要能體會社會脈動, 過早及過晚之介入,過度著眼小處或大案調查不完全,均易為人詬病,分寸之捏拿,需要「宏觀及經驗」。
監察權採都察院、御史台的立法例,監察院早期在威權統治下,聊備一格,難免有酬庸之議。之後總統民選,民主法治初蒂,可惜監察委員富有「清望」者,不在少數,然或受限「調查」之「專業」,有時僅能仰賴「監察調查處」的調查官相佐,難免受制於人,無法發揮「御使、督察」的功能,况間有政治酬庸者,又無研考(有機制但均未落實);或有「難言之隱」,顧忌消極…,長久以來監察功能不彰,業經形成不好的既定印象(或應認係事實)。加以提出彈劾移至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後,承辦者均為「資深司法首長」,審案速度『超級緩慢』。又行政及刑事本就並行不悖,公懲會卻動辄以刑事尚未確定而停止審理(以「但書」取代「原則J),不少案件因而拖延經年,無法達到彈劾之目的。類此情况依監察法第14 、 16 、 17條,監察院均可加以督促改進,遠憾的是,長久未見拖行督促之功能,任令案件拖延(或許應由監察院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並明訂辦案期間);又如糾舉權、糾正案、調查權等,該法亦有督促法令,然因監察院『怠於行使』,尤以長期以來監察委員對於職權行使之消極(或漠然),間或有監察權之行使結果悖離國民的認知及情感,因而輿論對監察院的功能及監察委員的表現有不少批判,誠事出有因,並非偶然。因而個人對監委之職權行使,寄予厚望,希望能發揮監察功能。
二 、擔任監察委員後,如何發揮個人專長行使職權
審判工作,先程序,後實體,程序則重在『人權之保障』。舉例而言,司法審判若未「善盡其責」,則「人權保障」將流於空談。案件不分大小,對當事人(尤指被害人及被告) 都是『一生』最重大的一件事。個人為「基督徒」,當然期盼「沒有死刑」的刑罰法律。但本著法官依法的本職,多年辦案生涯,在「求其生而不得」之下,也判過死刑。30年前第一次死刑宣判後,當晚即暈倒住進陽明醫院,太太哭求不要再碰刑事,我卻秉持「行公義」的理念,堅持留在刑庭,自認對每案極盡調查之能事。每次判完後,更關心的是「被害人及家屬,甚至被告家屬」,所以會透過教會、公益團體去實際關心被害人(或被告家屬,目前仍持續在做此工作)。
法官生涯間有遭受批判,然本著「法官不語」的法諺、「不自申冤」的信仰,日後均能釐清真相。相對的,多件「判死詳查後改判無罪定瓛,甚至指出真正兇嫌的案件」,當事人一再透過律師要來致謝,也都婉拒,因此本即法官之「本職」。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當法官本應謹守分際,不予置評。然如擔任監委後,就可以對於媒體所指摘的「冤案」, 列為優先調查之對象,就「證據法則」抽絲剝繭,是否冤案, 當可查明。因篇幅關係,僅舉回台南後一 「小案」,「酒醉駕車」案件-「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81號公共危險」為例,案件雖『小』,判決也可「易科罰金」,且為「二審就確定」,仍詳查被告之抗辯,終於發現行車記錄器「車牌號碼相反」,被告係在「副」駕駛座並非駕駛者,因而改判無罪,同時指出證人才是真正駕駛者,並移送「偽證」(已定瓛)。思及當庭以投影機放大車牌發現車牌相反(鏡子理論)的場景,夾雜被告的哭聲及證人的懺悔,景况依新,令人動容。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監察功能要能彰顯,則體察民意,摘奸發伏,迅速反應輿情,應居首務。或謂憲法所定監察院行使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職權,自身並無有效之制裁規定,必須有賴其他機關之執行或協助。然我國監察制度有其獨特及必要性,乃結合古代「御史及都察制度」與各國(如英美憲法)「彈劾權」所形成,若能明白其意, 講究調查之品質及時效,適時諍諫,明奏密劾,揚善除奸,能充分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並能抒解民怨,有利福國利民政策之推行,則國人將能體會監察權行使之重要性。更重要的,以基督的心為心,當監委不似法官『受個案限制』,可以『廣泛』調查各陳情或輿論有所疑慮案件,且不僅限於司法案件,行政不法或違失,更是可以辨明查察,糾舉不法, 或還當事人公道,使公義得以落實。
案件之管理,則講究團隊精神及績效,落實使命,發揮功能。吾人長期審判之經驗及院長、管院教書之歷練,讓個人深自警惕,也珍惜這國家所賦予的神聖使命,可與其他有志之監委及「調查處」組成「調查團隊」,真真正正達到舉發不法,「保障人權」之監察功能。又因法官生涯已逾30年, 自覺公務生涯應有不同歷練,也企盼能藉著所累積之經驗, 對於「監察」工作能貢獻所長。
時任法院院長重要工作之一,是團結法官,使法官在獨立審判之外,能體恤民隱,富同理心、榮譽感及向心力。監委人數亦僅29位,職權亦是獨立行使,但案量繁多,經驗及歷練更形重要。縱無法事事躬親,亦應適當篩選案件,審時度量,發揮切中時弊之監察功能,建立信譽,贏得民心,發揮都察御史的角色,為施政與民心之中保。試舉一例,糾正、糾舉、彈劾權之行使何其慎重,然提出後成效與國人之期待有極大之落差,正本之道應加強監察法第17條、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之積極作為,適時溝通,甚至造成輿論壓力,咸信會讓國人耳目一新,提高監察院之公信力及必要性。
「審判」與「監察」職權之行使、服務之對象雖不同, 但人權保障及公平正義之目標則為一致。如能獲大院同意任命,當稟持一貫服務大眾的信仰,適時揭弊,匡正官邪; 探求民隱,摘奸發伏。尤其設身處地,為民著想,讓「人權保障」不至於「流於口號」,而係「真正落實」,使「公義在我國高舉」,讓「人權在我國生根」。尤以國人廢監察院之聲音不絕於耳,此時監察委員更應發揮功能,讓國人耳目一新,方不辜負「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為公職生涯劃下無遺憾之句點。
三、個人生涯中曾參舆受到肯定或矚目的重要事蹟
收容遊民的「恩友之家」,即多位好友與個人商議下設立,個人雖未具名,但亦多所資助。夫妻兩人多年來均利用公餘默默奉獻弱小,特重偏鄉老人安養中心及弱勢團體之服務。因有社會關懷之志業,任職院長後更加重青少年工作及毒品之杜絕。就以感化青少年為例,長期實施青少年的陪讀、職訓。或以臺東為例,假日帶青少年至阿尼色弗之家擔任義工,軟化暴戾心靈;而在基隆,亦能突破傳統,勇於結合外界公益團體之資源來輔導失足的青少年。如連結基隆慶安宮、代天宮、天顯宫,假日陪伴青少年至法鼓山「靜坐」及動手做環保,以基督徒身份陪伴法師鼓勵青少年,轉化心性,成效頗佳,為各界及輿論所推崇。更與檢察長及警察局長聯合婦毒,屢破大案,均見諸報章。更創立「婦幼保護協會」,幫助基隆地區弱勢團體,在基隆地區容有一定正面的評價,如今仍繼續運作,頗獲肯定。又如基隆舉辦第一屆八德獎「好人好事」,雖市長、議長、檢察長、大學校長均為委員,然個人仍被推舉為召集人,足見社會對個人公益活動之肯定。
若有幸任監委,當更能落實對於弱勢族群的照顧,注重社會的正義,保障人權,維護公義。
一、個人學聆、專長及人格適合擔任監察委員的特點
在我父母的年代,生活普遍貧困。父親初農畢業後一路檢定至國中老師,30歲時病危,從此立志獻身無酬傳教計47年。從念大學第一天,我們就要自己籌措學費及生活費。父母注重的是我們的信仰,所以從小就在教會服事至出社會當法官,生活的重心仍是教會,行公義,好憐憫慈悲,為做事的準則°
就讀朴子國小、嘉義北興初中、省立嘉義高中,大學讀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司法組(現改為台北大學),兼修企業管理系,因自覺法官易於自我限縮而喪失同理心,研究所念企業管理。個人除長期擔任法官外,公餘兼任雲林科技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級)、成功大學法律系所、EMBA教授(級), 創立基隆婦幼保護協會,並長期從事兼職教會事奉及弱勢團體之服務。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經驗及論理法則為審判的生命。大學時考上人事行政普考,67年退伍後結婚進嘉義縣政府社會科,年底轉職嘉義土地銀行(金融法務高考),72年考上司法官特考,74年結訓後先至台北地院報到,接著至連江庭行庭長職務,回來後至台北地院專辦重大肅貪案件,81年請調台南照顧雙親,歷經臺南地院、臺南高分院法官(兼審判長、庭長、發言人), 97年派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99年轉調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103年任期屆滿回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任法官兼庭長迄今。
「調查經驗」的累積固然重要,但事實發現及人權保障天秤之權衡,更應重視。法官生涯大都辦理重大刑案及肅貪(任院長仍兼審判長)。也因對於案件之調查、審理有心得,
除在臺南高分院推動ISO9001國際品質驗證外,因自覺法官應注重養成教育,20年前開始每年自行編撰「候補法官參考手冊」,也因而推動司法院成立「法官參考手冊委員會」,個人負責實體法召集及撰寫刑事程序法。於任職院長期間則推動全區走透透與人民對話及親民示範法院。15年前雖連續兩年公函受邀至最高法院,因當時正在雲嘉南推動司法新制婉拒就任。至今在事實審刑事審判已逾30年,就人權保障及事實發現的權衡,稍有涉獵。多年辦案之經驗,對於擔任同質性較高的監委職權行使,應有所裨益。
我國憲政設計為「五權分立」,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調查之職能」為監察委員之基本學能,此職權行使與個人多年審判調查之學習,極為密切相關。精準而公正,令大眾信服之調查,可振興官箴,振衰起弊,讓違法亂紀者,得到懲儆,更讓貪贓枉法者,無所遞形。在擔任六年法院院長期間,融入管理元素,培養法官之榮譽感及向心力,讓法院直接與人民對話,讓審判貼切國民的法律情感,贏得台東、基隆轄區民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如服務四年多的基隆地院審判缋效極為優異(均為全國法院前茅),行政绩效亦甚為亮眼。而監察權講究「時效及權衡」,要能體會社會脈動, 過早及過晚之介入,過度著眼小處或大案調查不完全,均易為人詬病,分寸之捏拿,需要「宏觀及經驗」。
監察權採都察院、御史台的立法例,監察院早期在威權統治下,聊備一格,難免有酬庸之議。之後總統民選,民主法治初蒂,可惜監察委員富有「清望」者,不在少數,然或受限「調查」之「專業」,有時僅能仰賴「監察調查處」的調查官相佐,難免受制於人,無法發揮「御使、督察」的功能,况間有政治酬庸者,又無研考(有機制但均未落實);或有「難言之隱」,顧忌消極…,長久以來監察功能不彰,業經形成不好的既定印象(或應認係事實)。加以提出彈劾移至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戒後,承辦者均為「資深司法首長」,審案速度『超級緩慢』。又行政及刑事本就並行不悖,公懲會卻動辄以刑事尚未確定而停止審理(以「但書」取代「原則J),不少案件因而拖延經年,無法達到彈劾之目的。類此情况依監察法第14 、 16 、 17條,監察院均可加以督促改進,遠憾的是,長久未見拖行督促之功能,任令案件拖延(或許應由監察院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並明訂辦案期間);又如糾舉權、糾正案、調查權等,該法亦有督促法令,然因監察院『怠於行使』,尤以長期以來監察委員對於職權行使之消極(或漠然),間或有監察權之行使結果悖離國民的認知及情感,因而輿論對監察院的功能及監察委員的表現有不少批判,誠事出有因,並非偶然。因而個人對監委之職權行使,寄予厚望,希望能發揮監察功能。
二 、擔任監察委員後,如何發揮個人專長行使職權
審判工作,先程序,後實體,程序則重在『人權之保障』。舉例而言,司法審判若未「善盡其責」,則「人權保障」將流於空談。案件不分大小,對當事人(尤指被害人及被告) 都是『一生』最重大的一件事。個人為「基督徒」,當然期盼「沒有死刑」的刑罰法律。但本著法官依法的本職,多年辦案生涯,在「求其生而不得」之下,也判過死刑。30年前第一次死刑宣判後,當晚即暈倒住進陽明醫院,太太哭求不要再碰刑事,我卻秉持「行公義」的理念,堅持留在刑庭,自認對每案極盡調查之能事。每次判完後,更關心的是「被害人及家屬,甚至被告家屬」,所以會透過教會、公益團體去實際關心被害人(或被告家屬,目前仍持續在做此工作)。
法官生涯間有遭受批判,然本著「法官不語」的法諺、「不自申冤」的信仰,日後均能釐清真相。相對的,多件「判死詳查後改判無罪定瓛,甚至指出真正兇嫌的案件」,當事人一再透過律師要來致謝,也都婉拒,因此本即法官之「本職」。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當法官本應謹守分際,不予置評。然如擔任監委後,就可以對於媒體所指摘的「冤案」, 列為優先調查之對象,就「證據法則」抽絲剝繭,是否冤案, 當可查明。因篇幅關係,僅舉回台南後一 「小案」,「酒醉駕車」案件-「103年度交上易字第581號公共危險」為例,案件雖『小』,判決也可「易科罰金」,且為「二審就確定」,仍詳查被告之抗辯,終於發現行車記錄器「車牌號碼相反」,被告係在「副」駕駛座並非駕駛者,因而改判無罪,同時指出證人才是真正駕駛者,並移送「偽證」(已定瓛)。思及當庭以投影機放大車牌發現車牌相反(鏡子理論)的場景,夾雜被告的哭聲及證人的懺悔,景况依新,令人動容。
監察院為「準司法機關」,監察功能要能彰顯,則體察民意,摘奸發伏,迅速反應輿情,應居首務。或謂憲法所定監察院行使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職權,自身並無有效之制裁規定,必須有賴其他機關之執行或協助。然我國監察制度有其獨特及必要性,乃結合古代「御史及都察制度」與各國(如英美憲法)「彈劾權」所形成,若能明白其意, 講究調查之品質及時效,適時諍諫,明奏密劾,揚善除奸,能充分發揮整飭綱紀之功效,並能抒解民怨,有利福國利民政策之推行,則國人將能體會監察權行使之重要性。更重要的,以基督的心為心,當監委不似法官『受個案限制』,可以『廣泛』調查各陳情或輿論有所疑慮案件,且不僅限於司法案件,行政不法或違失,更是可以辨明查察,糾舉不法, 或還當事人公道,使公義得以落實。
案件之管理,則講究團隊精神及績效,落實使命,發揮功能。吾人長期審判之經驗及院長、管院教書之歷練,讓個人深自警惕,也珍惜這國家所賦予的神聖使命,可與其他有志之監委及「調查處」組成「調查團隊」,真真正正達到舉發不法,「保障人權」之監察功能。又因法官生涯已逾30年, 自覺公務生涯應有不同歷練,也企盼能藉著所累積之經驗, 對於「監察」工作能貢獻所長。
時任法院院長重要工作之一,是團結法官,使法官在獨立審判之外,能體恤民隱,富同理心、榮譽感及向心力。監委人數亦僅29位,職權亦是獨立行使,但案量繁多,經驗及歷練更形重要。縱無法事事躬親,亦應適當篩選案件,審時度量,發揮切中時弊之監察功能,建立信譽,贏得民心,發揮都察御史的角色,為施政與民心之中保。試舉一例,糾正、糾舉、彈劾權之行使何其慎重,然提出後成效與國人之期待有極大之落差,正本之道應加強監察法第17條、施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之積極作為,適時溝通,甚至造成輿論壓力,咸信會讓國人耳目一新,提高監察院之公信力及必要性。
「審判」與「監察」職權之行使、服務之對象雖不同, 但人權保障及公平正義之目標則為一致。如能獲大院同意任命,當稟持一貫服務大眾的信仰,適時揭弊,匡正官邪; 探求民隱,摘奸發伏。尤其設身處地,為民著想,讓「人權保障」不至於「流於口號」,而係「真正落實」,使「公義在我國高舉」,讓「人權在我國生根」。尤以國人廢監察院之聲音不絕於耳,此時監察委員更應發揮功能,讓國人耳目一新,方不辜負「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為公職生涯劃下無遺憾之句點。
三、個人生涯中曾參舆受到肯定或矚目的重要事蹟
收容遊民的「恩友之家」,即多位好友與個人商議下設立,個人雖未具名,但亦多所資助。夫妻兩人多年來均利用公餘默默奉獻弱小,特重偏鄉老人安養中心及弱勢團體之服務。因有社會關懷之志業,任職院長後更加重青少年工作及毒品之杜絕。就以感化青少年為例,長期實施青少年的陪讀、職訓。或以臺東為例,假日帶青少年至阿尼色弗之家擔任義工,軟化暴戾心靈;而在基隆,亦能突破傳統,勇於結合外界公益團體之資源來輔導失足的青少年。如連結基隆慶安宮、代天宮、天顯宫,假日陪伴青少年至法鼓山「靜坐」及動手做環保,以基督徒身份陪伴法師鼓勵青少年,轉化心性,成效頗佳,為各界及輿論所推崇。更與檢察長及警察局長聯合婦毒,屢破大案,均見諸報章。更創立「婦幼保護協會」,幫助基隆地區弱勢團體,在基隆地區容有一定正面的評價,如今仍繼續運作,頗獲肯定。又如基隆舉辦第一屆八德獎「好人好事」,雖市長、議長、檢察長、大學校長均為委員,然個人仍被推舉為召集人,足見社會對個人公益活動之肯定。
若有幸任監委,當更能落實對於弱勢族群的照顧,注重社會的正義,保障人權,維護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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