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28台北報導】
對釋字第793號解釋之回應
司法院於今(28)日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宣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4條第1款、第2款、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均不違憲,黨產會欣見此一釋憲結果。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特別提到我國過去曾因戒嚴及動員戡亂體制,造成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並肯定國會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基於重要公益目的,得以特別立法方式,就非常時期之不法或不當過往,於民主轉型之後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以上見解,為我國今後推行轉型正義及不當黨產處理,奠下穩固之基礎,至為重要。
本次釋憲,是部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於審理個案時,確信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向司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於今(28)日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後,相關不當黨產訴訟仍須交由各級行政法院承審法官繼續審理,因此今天大法官解釋出爐,並非不當黨產爭議之終點,而是司法面對不當黨產爭議之起點。惟有今後承審法官充分體認釋字第793號解釋所闡明之意旨,了解轉型正義所欲追求之價值及我國處理不當黨產之必要性,黨產條例之立法目的才能落實。
黨產會:將持續依照黨產條例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進行黨產條例所定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職權,讓臺灣社會早日完成不當黨產的清理,回復應有之財產秩序,將政黨、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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