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工會 : 台新金應立即出清彰銀股票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8/21台北報導】
今(21)日上午臺灣高等法院就台新金與財政部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法院雖然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但高等法院僅認為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4席普通董事,並非過半董事席次。
彰銀工會主張,最高法院已明白指出,契約期間應有合理範圍,自台新金94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至今已15年之久,早已超逾合理期間,表決權拘束契約應無繼續效力,彰銀工會認為財政部應繼續上訴,維護全民利益。
彰銀工會指出,彰銀今(109)年6月19日董事改選時,台新金持有彰銀股份達22.55%,而彰銀董事最低當選門檻為10.4%,台新金至少可取得兩席法人代表董事,卻未積極投票選任其所提名的5名法人代表人候選人,一方面對其股東及委託書被徵求人有背信之虞;另方面又不斷訴訟主張財政部須無限期支持其所提名董事候選人,二相矛盾,立場不一,顯不合理。
事實上,台新金早於97年1月15日已曾明確公告「全部撤銷並終止執行」換股併購彰銀的條件及架構,且台新金更在今年直接放棄在彰銀董事會的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表示其已無意圖控制彰銀或與彰銀建立密切關係,台新金既然主動放棄對彰銀的經營管理,其投資彰銀股份已不符金融控股公司法要求轉投資公司股票之主要目的,台新金應不得繼續持有彰銀股份,彰銀工會呼籲金管會必須立即要求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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