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德明市場BOO案遭抗爭無法經營,市場處無能市府遭到糾正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18台北報導】
審計部指出,臺北市市場處辦理德明市場BOO案,未依投資契 約監督民間機構妥善經營公共建設超級市場,造成多數空間長期閒置,監察院於16日糾正臺北市政府。
監委蔡崇義、林雅鋒調查發現,德明市場BOO案係依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等規定進行開發 ,採BOO方式興建市場設施,並據以於市場樓層之上興建住宅。依 投資契約約定,公共建設市場的營業範圍為地上1層及地下1層, 但住戶的管理中心及大廳出入口竟設計在地上1層正中位置, 將市場營運空間切割為二,無法完整運用,不論外觀或實質, 明顯是以住宅使用而非以市場經營為優先考量。監委並指出,地上1 層文湖街37號部分,自始未營運,與投資契約不符, 然市場處並未實地勘查市場經營情形,僅依沅泰公司所送市場商品展 示相片等資料,即草率同意市場開業備查;另在地上1層文湖街31 號部分,市場處於102年6月實地勘查發現未營運後, 多次發函僅要求沅泰公司告知招商辦理情形, 亦未依契約約定於函文載明改善期限、 改善應達之標準及未完成改善之處理等事項,致改善結果僅38. 25平方公尺的面積出租營業,且租期僅1年;嗣松青超市於104 年初結束營業後,市場處不但未有任何監督管理作為, 且放任依附於公共建設之住宅住戶阻礙招商, 未本於主辦機關立場積極介入處理,造成整體公共建設空間閒置長達 2年餘,無法提供市場公共服務, 使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公共利益之目的盡失,核有不當。
監委說,按臺北市政府78年12月22日公告實施之「 修訂內湖區內湖路以北(德明商業專校及西湖商工附近) 地區細部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開發德明市場所需用地, 應由市場處以征購方式取得,但沅泰公司95年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則 載明,該公司於德明市場BOO案核定後即可依促參法第15條規定 價購取得公有土地,其土地取得方式顯未符該細部計畫之規定, 市場處卻仍予審核通過,並由臺北市政府與該公司簽定投資契約, 辦理過程確有不當。另監委表示,沅泰公司並未依多目標使用辦法規 定,檢具申請書及使用計畫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准德明市場BOO案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該府自無從做成多目標使用許可之行政 處分,其以投資計畫書包裹多目標使用許可之併同審查方式,亦難謂 適法。
此外,監委指出,沅泰公司明知德明市場BOO案之公共建設為超級 市場,以提供當地居民民生物資需求為目的,該公司依約負有維持市 場營運以確保公益性之責,竟坐視住戶反對超級市場之招商, 形成依附於公共建設之住宅住戶反而掌控公共建設超級市場營運之情 形,明顯反客為主,肇致整體公共建設空間長期閒置, 無法提供市場公共服務功能,投資契約似向該公司之利益傾斜。依投 資契約約定,沅泰公司如有經營不善之違約情事, 臺北市政府於終止契約前,並無有效之處罰機制能促使該公司確實改 善,該府亟應研擬相關補救措施,以確保該公司日後能提供穩定之公 共服務並永續經營,俾達成公共建設之推動目的。另,臺北市政府亦 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規定儘速設置促參 識別標誌,使住戶清楚知悉德明市場BOO案之建物地下第1層及地 面第1層為公共建設市場設施,並非一般商業設施, 應提供作市場使用,住戶於其住宅空間範圍外不得妨礙該2層作為市 場用途,以避免違背投資契約所定市場係滿足日常民生補給、 服務社區公共機能之目的。
監委強調,促參法首重「提升公共服務水準」,而臺北市政府以促參 BOO方式開發德明市場用地,實質上卻以興建住宅為主、 市場用途為輔,且未有合理適當之空間規劃配置,確有可議。 政府將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以促參BOO方式與多目標使用辦法合併辦 理開發之模式,應思索在現今社會經濟環境下, 是否確有公共建設市場設施之需求,不要為促參而促參, 以期確保都市計畫劃設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之目的並維護公共利益, 俾符促參法之立法意旨。爰要求臺北市政府改善,並請行政院督促營建署、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相關法令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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