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取消收費員侵3萬保戶權益,總經理許妙靜停職半年罰600萬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18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天發佈南山人壽重大裁罰案,核處南山人壽罰鍰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限期改正;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妙靜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執行職務5個月、停止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執行職務5個月。
金管會指出,南山人壽於2017年規劃取消收費員管道並於2018年3月全面取消收費員管道,致影響3萬保戶權益,造成有256張停效、2,407張保單被墊繳,南山人壽表示已陸續恢復中,同時增募人員收費。
保險局認為南山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爰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600萬裁罰。
違法裁罰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要保書勾選收費員收費或要保書無收費員收費勾選項目,但有月繳件不派員收費文字(保戶無勾選繳費方式一律視為收費員收費件)等保單,有與保戶約定以收費員收費之合意,卻片面將渠等繳費方式變更為自行繳費方式。再者,該公司所規劃配套措施,將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履行事項,視為該公司給予保戶之融通優惠措施,如本即應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僅於保戶堅持派員收費時,始派員收費;對於該等保單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致未繳交保險費者,而保單有停效或墊繳息者,則規劃於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再給予免辦復效且免收墊繳息之融通措施。該公司於2017年規劃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有未以履行契約及保戶權益為優先,漠視保戶權益。此外,該公司於2018年執行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逕將未回復是否同意變更繳費方式之保單,變更為自行繳費件,卻未於系統對該等保單為特殊處理,且於繳費期限屆至時,該公司未依契約約定及內部所定「收費暨保全作業程序」派員收費,卻於保戶未依限繳交保險費時,逕行寄發墊繳/停效通知,導致截至2018年3月27日止,原派員收費之保單保險費已屆繳納期限者,有發生3萬多件停效保單及墊繳保單情事,影響保戶權益。
(二)人員部分:南山人壽總經理許妙靜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致南山人壽有漠視保戶權益之責。另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及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亦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
四、裁罰結果:關於南山人壽2017年間規劃取消收費員收費制度及2018年全面實施時,有未依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派員收費,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加以本案後續仍需南山人壽確實改善,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改善情形尚須一定時間觀察,爰就本案核處如下:
(一)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核處南山人壽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2個月內確實改正,包含依保險契約約定與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以及由稽核部門確認是否均已改正,且未影響保戶權益。
(二)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妙靜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執行職務5個月、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執行職務5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於日常營運所為各項決策,應以保障眾多保戶權益為依歸,專業經理人於執行公司相關政策時,更應以維護保戶權益為優先,俾善盡保險公司之企業責任。
金管會今天發佈南山人壽重大裁罰案,核處南山人壽罰鍰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予以糾正,並命限期改正;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妙靜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執行職務5個月、停止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執行職務5個月。
金管會指出,南山人壽於2017年規劃取消收費員管道並於2018年3月全面取消收費員管道,致影響3萬保戶權益,造成有256張停效、2,407張保單被墊繳,南山人壽表示已陸續恢復中,同時增募人員收費。
保險局認為南山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情事,爰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600萬裁罰。
違法裁罰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要保書勾選收費員收費或要保書無收費員收費勾選項目,但有月繳件不派員收費文字(保戶無勾選繳費方式一律視為收費員收費件)等保單,有與保戶約定以收費員收費之合意,卻片面將渠等繳費方式變更為自行繳費方式。再者,該公司所規劃配套措施,將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履行事項,視為該公司給予保戶之融通優惠措施,如本即應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僅於保戶堅持派員收費時,始派員收費;對於該等保單公司未依契約約定派員收費致未繳交保險費者,而保單有停效或墊繳息者,則規劃於保戶繳交保險費後,再給予免辦復效且免收墊繳息之融通措施。該公司於2017年規劃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有未以履行契約及保戶權益為優先,漠視保戶權益。此外,該公司於2018年執行取消派員收費管道時,逕將未回復是否同意變更繳費方式之保單,變更為自行繳費件,卻未於系統對該等保單為特殊處理,且於繳費期限屆至時,該公司未依契約約定及內部所定「收費暨保全作業程序」派員收費,卻於保戶未依限繳交保險費時,逕行寄發墊繳/停效通知,導致截至2018年3月27日止,原派員收費之保單保險費已屆繳納期限者,有發生3萬多件停效保單及墊繳保單情事,影響保戶權益。
(二)人員部分:南山人壽總經理許妙靜應負決策失當、未善盡督導管理,致南山人壽有漠視保戶權益之責。另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及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亦應負業務督導不周之責。
四、裁罰結果:關於南山人壽2017年間規劃取消收費員收費制度及2018年全面實施時,有未依所定相關作業規範派員收費,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加以本案後續仍需南山人壽確實改善,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改善情形尚須一定時間觀察,爰就本案核處如下:
(一)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之最高額度,核處南山人壽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2個月內確實改正,包含依保險契約約定與保戶同意之繳費管道收取保費,以及由稽核部門確認是否均已改正,且未影響保戶權益。
(二)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命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總經理許妙靜執行職務6個月、停止客戶服務功能主管資深副總經理吳雲嬌執行職務5個月、財務功能主管副總經理范嘉玲執行職務5個月。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有別於一般行業,其資金大部分來自於保戶,保險公司於日常營運所為各項決策,應以保障眾多保戶權益為依歸,專業經理人於執行公司相關政策時,更應以維護保戶權益為優先,俾善盡保險公司之企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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