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護理專業」與「用電專業」完全不同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26台北報導】
「臺北醫院大火糾正案」,持續追蹤促請改善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於2018年8月1 3日清晨發生大火釀成15人死亡之重大災害, 經監察院糾正促請改善後,行政院、衛福部、 內政部已陸續將檢討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
經監察院糾正後,衛福部業於本(2019)年3月8日訂定發布「醫 院住院病人使用自帶電器管理指引」, 所屬臺北醫院嗣據此修訂該院程序書, 明定病人及其家屬於住院期間嚴禁自行攜帶各式電器產品至該院院區 使用(隨身型3C產品除外), 並已落實該部於監察院詢問時所承諾事項,增訂住院病人用電安全聲 明書,於病人入住該院時,由病人或其家屬詳讀相關用電安全規範並 簽署聲明書,爰已強化病人及其家屬之責任,共同維護病房安全, 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尹祚芊除表示高度重視, 更將促請衛福部持續督同全國醫療、養護機構落實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尹祚芊指出, 臺北醫院雖已促請各單位強化用電安全自主檢查, 惟本案大火災害前,該院用電安全技工及護理之家人員皆已按月、 日分別依「制式表格」 檢查系爭大火起火病房插座與相關用電安全設施及設備, 檢查項目多樣,頻率難謂不密集, 卻仍無法及早察覺本案起火之住民自備電磁波床墊之電氣問題,基於 「護理專業」與「用電專業」明顯有別,各專業人員本應各司其職, 究問題癥結為何?如何釐清各專業間之責任? 護理人員未接受足適訓練即率被指派擔任用電安全檢查人員, 是否適格?以及防火管理人及防火管理權人所受教育訓練是否充分, 以足堪重任?權責是否相符?均未見衛福部偕同內政部確實檢討, 監察院後續將持續追蹤瞭解。
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尹祚芊呼籲,我國早已於2018年3月間 邁入高齡社會,收治、 收容自我避難能力不足或失能民眾機構等避難弱勢族群住居場所之設 置,勢將益形普遍, 鑒於本案罹難住民絕大多數位處起火病房以外之遠端病房, 因無自主行動能力,遭濃煙經由「未到頂」 之隔間牆上方天花板空間及房門竄流襲擊後奪命, 顯見強化該等族群住居寢室、病房隔間設施以阻絕煙流擴散, 洵刻不容緩。經內政部及衛福部檢討後,雖已對該等隔間設施「 貼頂密接設計」之改善,有相當共識,然基於生命無價, 公共安全相關設備及設施之改善,自不容絲毫消極、因循與怠慢, 允應涵蓋全國所有避難弱勢族群相關住居場所,洵無「既設及新設」 之分,行政院亟應儘速督同所屬積極落實改善, 以避免憾事再度發生。監察院為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後續當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檢討改善情形。
至檢方日前針對本火災案偵查終結,監察委員王幼玲、張武修、 尹祚芊認臺北醫院護理之家潘姓代護理長、 陳姓護理師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 倘渠等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 衛福部自應依法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並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積極督同所屬為其爭取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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