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數位網路報記者陳漢墀/4/23台北報導】
配合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期貨交易法第3條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之法源,與第49條修正期貨市場財務安全防衛機制之資金支應順序改由期貨結算機構擬訂等規定,金管會研擬修正「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公告。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期貨交易法第3條修正,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業務範圍納入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之集中結算業務,以及期貨結算機構開辦該業務前應檢具相關證明書件向金管會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
二、配合期貨交易法第49條修正第1項及第2項,增訂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期貨市場發生結算會員違約時財務安全防衛機制之資金支應順序,報經金管會核定,並明定於其與結算會員訂定之期貨結算交割契約中。
三、配合期貨交易法第49條增訂第3項,明定期貨結算機構賠償準備金應按在期貨交易所與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分別提存及以不同專戶存儲,以及配合期貨市場監理實務,修正賠償準備金首次提存金額為新臺幣5億元與總提存金額為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1.5倍。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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