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服務法》爭議─住宿式機構轉型存亡」公聽會

(數位網路報陳漢墀/1日台北報導) 《長期照顧服務法》預計明年6月上路,但是針對現有長照機構業者影響甚鉅的長服法第22條、第62條,至今長照機構不滿情緒仍然高漲。立法委員劉建國、賴瑞隆今(1)日於立法院「《長期照護服務法》爭議─住宿式機構轉型存亡」公聽會中表示,將會要求政府做好照顧現有長照機構的責任。
由立法委員劉建國、賴瑞隆聯合舉辦的「《長期照護服務法》爭議─住宿式機構轉型存亡」公聽會,今(1)日於立法院群賢樓302室舉行,現場湧進全台百餘人長照機構業者與會,他們紛紛表示,反對長照機構法人化。
對此,立委劉建國表示:「要推動一項公共政策,並不是那麼容易,在政策的論述的過程之中,會有正、反意見,也會遇到很多的阻力,所以必須要花費很多時間去開會討論、去辦說明會,最後才能端的上抬面,因為公共政策,它就是一個妥協的結果,因為民主國家公共政策的形成,它並不是以一個一言堂的形式而來。但是,反觀我們的長服法,有沒有與業者充分溝通?為什麼三讀之後,會引來業者那麼大的不滿?」
劉建國表示,這部長服法,仍有很多很多的問題需要去解決,包括人力、物力、財源等等的,但是這些都是政策面向的問題,最根本的關鍵性問題在於,《長服法》讓許多老人福利機構與護理之家感到困惑、感到不解、感到有必要挺身而出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難道沒有法人法,就沒有長照嗎?
立委賴瑞隆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去年已在立法院通過(106年正式實施),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品質得以確保,然而該法第六十三條規範,原已合法立案私立住宿事機構在有條件情況下轉變成法人機構,第二十二條則提及,新設立的住宿式機構必須以法人型態設立。立法有其考量,但機構經營者卻跟著面臨新的挑戰,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充分聆聽民間的聲音,以期產官學可進一步溝通與互相了解。
今日結論:
壹、         修改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
一、    研議是否修改長服法第22條第1:「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研議是否修改長服法第22條第2:公立及本法施行前已依其它法律設立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二、    研議是否修改長服法第62條第2項但書: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縮減、遷移、名稱等變更,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    研議私立住宿式機構(養護中心+護理之家)就地以現狀現態轉「一般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的可行性。
四、    長照服務牽涉到人、事、物、時、地、場域跨專業溝通聯繫,建議未來各縣市或鄉鎮市可以設立一單一窗口及普遍設立以利民眾或機構業者諮詢專用。
五、    負責人死亡所衍生之繼承與合夥事業代表人更換等問題,應依憲法保障人民產財權的精神,納入原住宿式機構改制相關辦法中,研議排除負責人變更的認定。
六、    研議長照服務法不足之內容,包括長期性照顧、支持及保護。
貳、         長期照顧服務法未能修改,中央主管機關改制換證規定之配套措施
一、                住宿式長照機構的擴充、縮減,認定為床數的增減,非服務型態的增加; 
    即原住宿式機構可增加社區式與居家式服務業務。
二、                因轉銜為長照機構法人過程中,所衍生之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等…,研議      
    應有優惠措施。
三、                尊重與檢討原機構原設立基準,使現行住宿式服務機構順利完成改制,不要
 造成機構的二次傷害。
四、                研議住宿式機構業者(養護中心+護理之家等)輔導、補助、獎勵、優
    惠等辦法,以利延伸為日間照顧中心或提供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等服務型 
     態,以利長照資源延續以及長照體系完整。
五、                1051230日前公告改制換證的流程與辦法,以讓現存之機構業者可參考規劃。
六、                公告未來法人機構申請成立的流程及配套措施(包含社政、衛政、建管、消防等諸多單位之綜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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