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旺旺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


(本報訊)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旺」或「該公司」,證券代 號:9151)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以下簡稱「TDR」),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核議後,該公司TDR自2013年10月15日終止上市。
自2013年7月1日起,該公司TDR在外流通單位數少於1千萬個單位。基於整體財務和成本效益考量,該公司於8月2日經董事會決議,依規向本公司申請其TDR終止上市,並由該公司及其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承諾以每單位TDR新臺幣40.63元無限制收購其在外流通之TDR。
於10月14日最後交易日前,投資人除可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外,因該公司原股仍於香港交易所上市,投資人亦可自行向存託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兌回原股出售,惟投資人應注意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風險(例如:匯率及兌回手續費等)。
或投資人可選擇於10月15日終止上市日後:
一、由存託機構依存託契約規定出售存託股份,並於扣除必要費用後,將所得價款返還旺旺TDR持有人。(欲選擇此方案者,請於10月14日前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通知書請詳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通知信函之附件)。
二、自終止上市日起50日內(即自2013年10月15日至12月3日止),持證券存摺及原留印鑑,向原開設集保帳戶證券商填具收購申請書辦理應賣交存事宜。
另,於10月11日及10月14日買進旺旺TDR之投資人,因證券交割日逾存託契約終止日(即終止上市日)之後,故無法向存託機構申請兌回原股持有或兌回原股出售。
旺旺TDR於2009年4月28日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發行單位數為2億1仟萬個單位,每1單位TDR表彰原股1股,發行價格為每單位新臺幣15.5元。該公司上市以來財務業務未發現有異常情事,且每年均配發現金股利,迄今累積發放現金股利約為每單位TDR新臺幣3.55元,其原股仍於香港交易所正常交易。
旺旺在臺存託機構及股務代理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凱基證券等相關機構,將會持續配合辦理後續投資人服務事宜,投資人可逕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wse.com.tw)查詢「中國旺旺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通知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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