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總:請重視私校法的修法


(本報訊)本日審議私校法重點有二

1.私校董事會應否因該校接受政府一定補助而增設公益董事或公監察人若應增設,兩者以何者為佳其適當席次為何
2.私立國中小目前若不接受政府補助則依私校法第57條第四項規定97年起得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其招生方式收費內容增班事項等都可不受相關法令限制此一條文在十二年國教實施之後,因為免學費及直升等措施已改變其高中部性質,基於連帶影響,應如何加以修正?


第一點之分析
私校董事會應謀學校健全,因其為非營利性質之法人,第16條規定「董事之間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可超過三分之一。」所以私校董事會和企業之董事係以持股實力取得不同,目前政府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獎勵私人興學:不僅在土地建物稅賦、用地取得等給予協助,而且在學校財務之處理亦未以盈餘課徵稅收,然而政府每年投入私立大專院校之補助,若加上教官之人事費用,將近兩百億元,加上政府近年推動高中職免學費,每年約兩百億元,共約四百億元,除非該大專院校自始放棄被補助,該高中職放棄其學生被補助學費,否則政府不能只有支出,沒有參與和監督。
根據立法院法制局102.03提供立委之法案評析,對於本法修正中設置公益董事採取肯定的態度,且在手冊中第3536頁詳為敘述,本會對於政府迴避公共性,政院版19~1條仍主張不痛不癢之公益監察人感到失望。對照近日永達技術學院與崑山中學,不是因為董事中兄弟不合,就是董事會越權干涉校務;其它學校的不當減薪、動輒廢系,也經常由董事會先下指導棋。教職員被矇在鼓裡,教育部因無人在董事會中,也無法即時瞭解,等到忍無可忍時,只好訴諸媒體。
關於高中職免學費,第一次臨時會召開時,執政黨決定以家庭年收入148萬為門檻,等於受惠人數約為總學生人數85%,但到了106年學生人數將小於目前之85%換句話說以目前的學費補助預算,將足以涵蓋當年度所有學生,未來取消補助學費家庭收入門檻將是遲早的事,到時只剩下絕大多數免學費之學校及少數放棄補助、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獨立招生之學校,這時免學費之私(或接近免學費)自當比照「準代用高中職」,政府應參與董事,否則公私學校學費齊免,但私校管理依然故我,任免校長職員不必接受公權力監督,不必接受民代質詢,顯失平衡。
即以目前設置公益監察人一億元之門檻而言,門檻也太高,本會建議應以五千萬為界(約為補助1200人學費)以設置董事向人民負責,立法院0627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時的附決議即使改為「公益監察人,應以半數學校能適用為門檻」請貴委員參照該附帶決議處理。教育部也應提出半數適用之門檻。

第二點
查今年六月三讀的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後段已規範不受學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必須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五之免試入學。故部份委員對私校法第57的提案,直接主張將原來私立國中小招生不受限制擴大為私立高國中小,將產生法律競合的問題。本會建議支持行政院版之條文,將同一法人所設立的各級學校整體看待,若完全沒有接受政府捐助或補助者,仍應給予最大招生自主空間。
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若接受捐助補助或接受高級中等教育法56條學費補助後,其國中部、國小部不能以考試或甄選等篩選方式入學,此一精神在第一次臨時會中已確定而有共識,本次修法應在文字上正式修正。
本項修正理由在於:私立國中小若不受法令限制,而採甄選或考試招生,則形同可以在入學時篩選學生表現,從上游違背全民教育精神,造成對學生零拒絕的公立國中更不利,到了高中再進行封閉性直升入學,又接受政府學費補助,將明顯造成公共利益的不當分配,故招生不受法令限制(含高級中等教育法)應跼限於「同一法人完全未接受補助、捐助或學費補助者。」此種特例應為人民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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