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學者:駁回旺中併購案,並儘速修法



要求NCC駁回旺中併購案,拒絕媒體大怪獸!
呼籲國會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

時間:2012425(星期三)上午9:301000
地點:立法院請願接待室

出席來賓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共同提案之立法委員--尤美女、林世嘉、黃文玲
張錦華 (臺灣大學新聞所教授)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鄭秀玲 (臺灣大學經濟所教授 兼社科院研究發展分處主任)


(本報訊)從去年延燒至今的旺中寬頻購併中嘉案,引發各界質疑媒體高度集中化將壟斷市場,且危市場多元競爭、消費者權益、言論多元化及及台灣民主之長期發展,已引起眾多新聞傳播、經濟、社會、法律、政治等領域3000人次以上的學者及民間團體等連署抗議。因此,去年1031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早已作成四項決議,內容大致如下:

1)要求NCC 完成該併購案「媒體併購案例及媒體產權集中對內容多元性的影響」評估報告;
2)要求NCC 在旺中案明顯抵觸之前訂定之併購標準的申請案(即大富案)之下,應立即停止審查;
3)要求NCC 應由全體七位委員進行審查,若有委員缺席者,則應停止審議;
4)要求NCC 建立對媒體集中度的審查標準和程序,否則,應停止審查。

NCC七位委員,在三位委員退出審查的情況下,仍堅持繼續審查此案,藐視國會決議。就連總統府420日公佈的國家人權報告書,也引述人權專家的觀點,強調「財團以雄厚資金及各種方式不斷擴大媒體版圖,將嚴重導致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不良後果」。

近日來國會連番質詢NCC,要求NCC駁回此案。既然NCC四位委員審查此案已長達 16個月,雖僅剩下四位委員進行審查,但仍符合NCC 組織規定之法律付託,民間也期待NCC委員傾聽輿論界聲音,不畏懼大財團,不受黨政壓力,能以使命感負起歷史責任,維護台灣媒體自由多元環境,我們呼籲NCC委員儘速對此爭議案件明快做出駁回之決定!

目前立委們也已提出各版修正草案,預料本週四426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的廣電三法公聽會,將有激烈論戰。其中,立法委員尤美女邀請跨黨派立委,包括蘇清泉及王育敏(國民黨)、林世嘉及黃文玲(台聯)、林佳龍及葉宜津(民進黨)等立委共同提案及連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期待以經營者跨媒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來防止少數個人或財團,不當掌控跨傳媒主導地位

旺中寬頻目前已是全臺最大的跨媒體集團,橫跨報紙(如中國時報、工商日報、旺報)、雜誌(時報周刊)、無線電視(中視)、有線電視(中天新聞台、中天綜合台、中天娛樂台、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新聞等頻道)等許多媒體資源。

旺中寬頻三大股東為旺旺集團董事長蔡衍明、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東森國際董事長王令麟,各持股約51%25%10%,擬以近700多億元收購持有全台近三分之一收視戶的中嘉集團。一旦通過,將成為亞洲近五年以來規模最大的媒體購併案。20114月公平會以附帶11項限制條件通過後,仍須經NCC、經濟部投審會等單位許可,併購才算成立。

然而,旺中公司欲併購的中嘉集團,旗下除了有吉隆、麗冠、萬象…等11家有線電視系統商,還有全球數位多媒體公司(代理八大電視4台、TVBS 3台、Discovery等頻道)NCC 一旦通過此案,將創造出臺灣的超級跨媒體巨獸。它不但將形成有線電視市場產業的上、中、下游之垂直及水平整合的跨媒體集中,更將造成全台媒體資源的獨大及所有電視頻道的寒蟬效應,危及台灣媒體及民主發展甚鉅。

張錦華教授強調,這份由學者參與研擬及尤美女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因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未來還可能會有類似的跨媒體高度集中化之併購案,這將會使媒體內容更加朝向羶色腥或言論單一化,因此必須以立法手段來終止往後可能層出不窮的爭議。張錦華教授說明,自從2009年蔡衍明併購中天中視之二中案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47號判決,就肯定NCC基於獨立機關的審查權限,駁回中天電視所訴。當時多位學者專家就要求NCC應儘快立法規範跨媒體集中的問題。但遲至今日,NCC仍未提出相關法案。

曾研究有線電視法的劉靜怡教授,也以法律角度分析,由於法律規範密度不夠,使NCC、公平會的執法上都出現問題。在NCC不願隨意管制媒體內容,希望維護言論多元化的情況下,政府更應立法管制媒體結構。行政法原本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但現在行政機關不敢以公共利益逕行裁量,因此更有必要通過此一修法,賦予行政裁量更明確的正當性。在程序上,此修正案則將賦予主管機關「踐行聽證程序」之義務。

鄭秀玲教授則指出,此修正案提出的股權限制,乃是參考美國作法。尤其是目前台灣NCC已經發出高達兩百多張的電視節目頻道執照,美國並沒有發出這麼多執照,因此我國的跨媒體集中之限制作法,應比美國再提高才是。鄭秀玲教授強調,不希望媒體過度集中而左右了台灣政治經濟的均衡發展,也希望審查過程更加透明,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

總結來說,尤美女、林世嘉、黃文玲等立委提案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並非針對旺中併購單一個案,而是以台灣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為考量,欲以修法一併解決在商業化惡質環境下,跨媒體獨大壟斷及言論單一化傾斜的問題,期待建構媒體公平良性競爭的環境,裨益於台灣公眾利益及言論多元化發展。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尤美女等立委版本  修法重點表
新增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其關係企業與掌握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均不得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持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也就是說,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報紙股份的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就不能經營有線電視系統;同時,其持有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股份,也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以防止少數個人或財團,不當地掌控跨傳媒主導地位。
新增對於系統經營者控制性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移轉,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明定主管機關舉行正式聽證程序之義務。
新增系統經營者及關係企業,也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以避免系統經營者透過控制傳播平臺的影響力,危害新聞專業自主及言論自由,不過若是地方性新聞頻道則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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