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徵求校長候選人第三次公告
一、公開徵求本校第二任校長候選人,校長任期自民國99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1月31日止。
二、本校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第五條:本校校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曾擔任 教授五年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行政或學術行政經驗。
3.年齡六十一歲以下。
4.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5.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6.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7.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8.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9.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10.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二)大學法第八條第二項: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三、本校校長候選人以下列方式接受推薦:
(一)由遴選委員推荐。
(二)由校內專任教師推荐。
(三)由國內、外學術 單位之 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員(副研究員)推荐。
(四)由校外學術團體推荐。
(五)由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荐。
前項各款每人或每一團體至多推荐三人。
四、凡有意者,請備妥候選人之履歷於民國99年9月3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地址:300新竹市南大路521號)或mail至president@mail.nhcue.edu.tw
五、有關本校相關資訊、校長遴選辦法以及候選人推薦表參考格式,請至網址:http://%201001.web.nhcue.edu.tw/或洽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人事室,聯絡電話:(03)5213132轉1301張家綺,傳真:(03)5238847。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敬啟
二、本校校長候選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校校長遴選、續任及去職辦法第五條:本校校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曾擔任 教授五年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行政或學術行政經驗。
3.年齡六十一歲以下。
4.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5.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6.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7.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8.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9.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10.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二)大學法第八條第二項: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三、本校校長候選人以下列方式接受推薦:
(一)由遴選委員推荐。
(二)由校內專任教師推荐。
(三)由國內、外學術 單位之 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員(副研究員)推荐。
(四)由校外學術團體推荐。
(五)由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荐。
前項各款每人或每一團體至多推荐三人。
四、凡有意者,請備妥候選人之履歷於民國99年9月3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地址:300新竹市南大路521號)或mail至president@mail.nhcue.edu.tw
五、有關本校相關資訊、校長遴選辦法以及候選人推薦表參考格式,請至網址:http://%201001.web.nhcue.edu.tw/或洽國立新竹教育大學人事室,聯絡電話:(03)5213132轉1301張家綺,傳真:(03)5238847。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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