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東熹附帶民訴同時無罪
【裁判字號】
95 , 附民 , 394
【裁判日期】
951207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張柏福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呂東熹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03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妨害名譽案件,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經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許泰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95 , 附民 , 394
【裁判日期】
951207
【裁判案由】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94號
原 告 張柏福
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
被 告 呂東熹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03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妨害名譽案件,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經
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031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許泰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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