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9/11台北報導】
監察院指出,施明德任職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期間,利用主導「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下稱外網案)及「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系統整合更新再造計畫」預算金額高達新臺幣14億餘元之各項採購案的機會,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所經營之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跨○公司)外,並且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藉以圖利特定廠商得標,俾收取不法利益,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9月3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3年劾字第17號彈劾案)已於113年9月11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以人頭持股,投資並參與李姓業者所經營之公司,為增進其投資效益,利用法定職權圖利跨○公司與自己,獲取不正利益。
二、被彈劾人主導辦理外網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並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跨○公司及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公司),核有違失。
三、被彈劾人主導辦理移民署移民資訊系統再造計畫下之「99年度署本部及各服務站e公務平台終端電腦設備更新採購案」、「入出國查驗暨自動通關系統委外建置案」、「陸客來臺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通關查驗系統委外建置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並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且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大○公司、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公司)、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廠商得標之利益,再由跨○公司李姓業者出面要求大○公司、神○公司向其採購資訊軟體、周邊設備,並給予其不法利潤。
四、被彈劾人上開所為,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之跨○公司外,並且收受賄款,其不思廉潔自持,審慎辦理政府採購,惡性尤為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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