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公司大火肇重大傷亡 經濟部產業園區、屏東縣遭糾正

         【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9/9台北報導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明揚公司大火氣爆案,釀成包含4名消防員在內等共10人死亡、117人輕重傷重大公安事故。監察院針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未落實轄區工廠管理、輔導、監督及勞動檢查之責,屏東縣政府未曾列管該園區內工廠危險物品,且災後推諉卸責等情提案糾正,並要求行政院督同所屬加強危險化學物質(品)管理之責

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公司於112年9月22日傍晚發生大火氣爆案,釀成包含4名消防員在內等共10人死亡、117人輕重傷重大工安事故。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經調查後發現,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下稱園管局)未督促明揚公司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下稱工輔法)第21條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且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自無從於現場查知其C40-P儲存不當,導致蓄熱分解產生高溫與可燃性氣體後自行燃燒,引發氣爆及粉塵爆炸。且被動等待屏東縣政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另三位監委表示,本案地方權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依工輔法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明揚公司早於110年C40-P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該府城鄉發展處除未依法加以列管外,也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該府消防局亦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該府所屬局、處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闕漏,致未能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公共危險物品C40-P達30倍,災後則推諉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洵有違失。

監察院於113年9月4日上午召開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對園管局、屏東縣政府之糾正案及本案調查報告。相關糾正重點摘述(詳見監察院糾正案文)如下:

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明揚公司於112年9月22日傍晚發生爆炸,肇因於超量且不當儲存有機過氧化物D型之危險化學物質(即C40-P,俗稱架橋劑),導致蓄熱分解產生高溫與可燃性氣體後自行燃燒,引發氣爆及粉塵爆炸。依工輔法第21條規定,園管局就科技產業園區負有工廠輔導、管理、監督及勞動檢查之責。經查,明揚公司未依工輔法規定向屏東縣政府申報工廠危險物品,園管局亦未督促依法辦理,未能善盡工廠輔導、管理及監督之責。另園管局早於108年間進行勞動檢查時即發現明揚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危害標示等措施,惟該公司自109年5月起使用工廠危險物品C40-P,仍未貼上警示危險性之安全資料,該局輕忽「危害性化學品標示」重要性,疏未積極追蹤該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自無從於現場查知其C40-P儲存不當,僅被動等待地方主管機關轉知相關資訊,行事消極怠慢,確有違失。

二、屏東縣政府依工輔法第21條規定應受理轄區(包括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使用工廠危險物品之申報並列管,竟怠未為之,災後則推諉卸責於「權管機關為園管局」,殊不足取,洵有違失。

三、明揚公司早於109年5月使用C40-P 20公斤,已逾工廠危險物品申報量10公斤,110年1月25日860公斤已超過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100公斤。該府城鄉發展處掌理工廠管理事務,除未依工輔法對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危險物品加以列管外,對於轄內工廠危險物品竟從未轉知消防主管機關,顯有怠失。另該府消防局本應藉由各機關通報、化學雲平臺查詢及消防安全檢查等行政手段,要求事業單位遵行法令規範,然卻欠缺風險意識,未曾積極向府內其他單位聯繫並取得相關資料,亦有待檢討。該府所屬局、處核有未確實依法執行列管、檢查,欠缺橫向聯繫等缺失,致未能發現明揚公司超量貯存公共危險物品C40-P達30倍,洵有怠失。

監察委員指出,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於本案災害搶救過程未能即時察覺本案化學物質爆炸風險,以及化學雲介接系統之資料即時性、完整性、正確性及勾稽查核等機制仍未能完備,類此化學品未自源頭控管其流向,致後續管制鬆散甚至未曾列管,顯有違政府分官設職維護公共安全及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之本旨,行政院允應督促經濟部、內政部、環境部、勞動部等機關落實執行各項管控措施及加強橫向聯繫,並要求第一線執法人員貫徹稽查作為,避免憾事再發生。相關調查意見重點摘述(詳見監察院調查報告)如下:

一、屏東縣消防局於112年9月22日17時31分、36分接獲明揚公司人員報案,可知本案位於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內工廠,且從事高爾夫球製造,顯然有別於一般建築物火災,但僅憑藉報案人所訴內容,卻未透過跨部會化學物質資料彙整系統(即化學雲)平臺查詢明揚公司廠內存有其他危害性化學物質(如甲基異丁酮-屬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於抵達現場時已發現白色煙霧且有些微刺鼻味,17時54分獲得廠方人員提供C40-P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其首頁即揭露「化學品危害分類:有機過氧化物D型」、「警示語:危險(火災圖示)」、「危害告警訊息:遇熱可能起火」等危害資訊,該府消防局旋應認定本案已有化學危害風險,然警覺性不足,難以即時察覺本案化學物質爆炸風險,災害應變人員危害辨識、搶救化學災害等程序,均待檢討改進。

二、屏東縣政府疏未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內容,將轄內屏東科技產業園區及其工廠之災害潛勢特性納入屏東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災害防救法規定有悖,事發後方將屏東科技產業園區防災計畫納入,確有未當。

三、環境部、經濟部、內政部及勞動部無視危險化學物質(品)對公共安全及職業安全衛生之危害,僅以「場所」管制,且一昧冀望業者主動申報,顯然緣木求魚。而環境部於104年6月建置完成化學雲,但其資料即時性、完整性、正確性及勾稽查核等機制仍未能完備。行政院允應督促所屬針對危險化學物質(品)之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等進行強化及檢討,加強橫向聯繫,並要求各地方政府、特定區管理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等第一線執法人員貫徹稽查作為,避免憾事再發生。

監察委員王麗珍、葉大華、張菊芳呼籲,相關主管機關應痛定思痛,當以本案工廠危險化學物質爆炸致災之慘痛教訓為鑒,應即切實依工輔法分工權責檢討改進,切莫重蹈覆轍,監察院將持續追蹤、監督改進情形,以健全國內危險化學物質(品)之管理、工廠災害應變機制、化學品資訊整合揭露及災害防救業務,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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