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網路路報記者陳漢墀9/24台北報導】
監察院說 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弊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於113年9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本件(113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已於113年9月24日公告糾舉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審查委員葉宜津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案文僅提出起訴情形,違失事證不足。
糾舉案文指出:
一、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於113年4月26日提起公訴,惟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其職務,嗣因媒體於113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方於113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核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於翌(4)日核發派令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二、能源署雖已於113年9月4日將林文信職務由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調整為專門委員,惟查林員係派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一職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三、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經濟部能源署(下稱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弊案,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惟係派至署長室工作,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於113年9月20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本件(113年糾字第1號糾舉案)已於113年9月24日公告糾舉案文、審查決定書及審查委員表決附具理由情形。審查委員葉宜津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略以,案文僅提出起訴情形,違失事證不足。
糾舉案文指出:
一、林文信因涉力○集團光電案,業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於113年4月26日提起公訴,惟能源署於林文信遭檢察官起訴後,怠於調整其職務,嗣因媒體於113年8月25日報導「涉弊官員審光電案恐上下其手」,引發外界質疑,能源署方於113年9月3日簽呈經濟部,請該部核准免除林文信組長職務,於翌(4)日核發派令將其職務調整為專門委員,派至署長室工作。
二、能源署雖已於113年9月4日將林文信職務由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調整為專門委員,惟查林員係派署長室工作,依專門委員一職之職務說明書,其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林員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三、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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